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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措施簡介與注意事項
發文日:107/12/20
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措施
- 臺灣、澎湖地區及馬祖地區自 102 年 6 月起未再發現及檢出口蹄疫病毒,並於 106 年 5 月獲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認定為使用疫苗口蹄疫非疫區。
- 為達成不使用疫苗口蹄疫非疫區之最終目標,臺灣、澎湖地區及馬祖地區偶蹄類動物,自 107 年 7 月 1 日起,全面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
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措施應注意事項
- 107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草食偶蹄類動物應至少注射 1 劑口蹄疫疫苗;豬隻應依免疫適期,於 12-14 週齡注射 1 劑口蹄疫疫苗,飼養超過半年者應補強注射 1 劑疫苗。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將持續加強查核口蹄疫疫苗注射情形。
- 107 年 7 月 1 日起,禁止對飼養之偶蹄類動物施打疫苗,以免影響監測工作及申請不使用疫苗口蹄疫非疫區之期程。請每日檢查場內飼養偶蹄類動物健康情形,感染口蹄疫之動物易於口、鼻、蹄、乳腺部位出現水疱(如圖說),但水疱很快會破裂,因疼痛與不適而引發其他症狀包含,食慾不振,跛腳、不願移動或站立等情形,若發現有前述情形,應立即通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如下表)協助檢診。未依規定通報疫情,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 100萬元罰鍰,且撲殺之動物不予補償。
- 嚴格禁止非相關人員及車輛如動物運輸車輛(如運豬車)、化製車、飼料車及其司機等進入場內。人、車進出畜牧場,應經過嚴密清潔與消毒。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亦應避免涉足其他偶蹄類動物飼養場所、肉品市場及屠宰場。
- 目前中國大陸、東南亞各國均為口蹄疫發生地區,切勿至疫區國家動物飼養場所參訪,返國後亦須淋浴、更換衣鞋及澈底消毒,隔 1 週後始可再進入動物飼養場,以確保所飼養動物之健康及防疫安全。
- 動物運輸人員於動物運輸車輛載運動物後,請執行澈底清潔及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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