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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培植拖鞋蘭證明文件申請說明
發文日:99/07/22

人工培植拖鞋蘭證明文件申請說明

壹、拖鞋蘭又名仙履蘭,在植物分類上有四大屬,其中芭非爾拖鞋蘭屬(Paphiopedilum)與鬍拉密拖鞋蘭屬(Phragmipedium)為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英文縮寫:CITES,中文簡稱華盛頓公約)附錄一物種的保育植物,其野外採集植株禁止國際性的商業貿易。1999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因應我國拖鞋蘭產業發展,為區隔野外採集或人工栽培的植株,訂定我國拖鞋蘭苗圃的登記制度,可依程序取得CITES出口許可證,進行拖鞋蘭種苗的出口貿易。

       拖鞋蘭栽培業者欲辦理拖鞋蘭種苗及切花出口,須先申請取得農委會核發的拖鞋蘭人工培植場證明書後,始可申辦人工培植拖鞋蘭種苗及切花出口。非實際栽培的貿易商欲出口拖鞋蘭種苗及切花,可向已取得證明的拖鞋蘭培植場購買,由培植場申請該批種苗或切花的人工培植證明文件後,檢附文件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辦CITES出口許可證,依此程序出口拖鞋蘭種苗或切花。
以下為拖鞋蘭人工培植場證明與人工培植拖鞋蘭種苗或切花出口的申辦程序說明。
或上農委會種苗改良繁殖場-http://www.tss.gov.tw/view.php?catid=60
瞭解-

貳、拖鞋蘭人工培植場證明申請

一、申請拖鞋蘭人工培植場證明應具備之條件:

  1. 以人為分株、無菌播種組織培養等方法繁殖,在人為環境控制下栽培生產Paphiopedilum及Phragmipedium屬拖鞋蘭之苗圃,並未購買與栽植野採拖鞋蘭植株者。
  2. 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向苗圃經營所在地之縣市政府辦理種苗業登記者,且登記之經營種類範圍必須包含苗木繁殖與銷售。

二、受理單位:

以郵寄(請掛號)或直接至種苗改良繁殖場(以下簡稱種苗場)申辦。

地址:台中縣426新社鄉大南村興中街46號;
洽詢電話:(04)25825425

三、受理時間:

每年元月1至31日期限內受理申辦。

四、申辦手續:

  1. 填具拖鞋蘭人工培植場證明申請書,申請書向種苗場索取。
  2. 檢附種苗業登記證影本。
  3. 繳交查核工本費新台幣一萬元。

五、申請書之填寫內容︰

  1. 苗圃基本資料︰經營負責人、苗圃地址、聯絡電話、苗圃設立時間、種苗業登記證證號。
  2. 苗圃設施及繁殖設備︰如溫網室面積、組織培養相關設備。
  3. 附錄一拖鞋蘭親本的資料,包含種類名稱(學名)、數量及來源證明。
  4. 目前培育的交配種種類名稱(RHS登錄名)、數量與規格。
  5. 種苗來源或繁殖技術的說明︰自行繁殖或委託組織培養代工業者繁殖。

六、查核工本費繳費方式︰

  1. 現場︰直接至種苗場行政大樓秘書室出納繳交。
  2. 電匯︰收款銀行『台灣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10036071356,戶名『種苗改良繁殖場301專戶』,電匯後收據請傳真種苗場(04)25825470,並註明拖鞋蘭人工培植場證明申請、蘭園(或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七、審查作業程序及發證:

  1. 受理期結束後,由農委會依「人工培植拖鞋蘭證明文件申請須知」聘請相關學者專家組成之人工培植拖鞋蘭科技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與種苗場、申請證明之拖鞋蘭苗圃所在地縣市政府相關人員會同,依據申請書之資料進行現場查核。
  2. 查核後農委會農糧署召開人工培植拖鞋蘭科技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經審查核准者,由農委會發給拖鞋蘭人工培植場證明書。
  3. 申請至發證一般需4-5個月時間。

八、有效期限︰

拖鞋蘭人工培植場證明書的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必須重新提出申請。

九、拖鞋蘭人工培植場產銷異動資料申報:

取得證明之拖鞋蘭人工培植場須於每年元月份檢具人工培植拖鞋蘭產銷異動申報書向種苗場申報產銷異動資料。

十、拖鞋蘭人工培植場證明書申請及管理流程圖:如附圖一

參、人工培植拖鞋蘭種苗出口申請

一、申請人工培植拖鞋蘭種苗出口應具備之條件:

領有拖鞋蘭人工培植場證明證並每年申報拖鞋蘭種苗產銷資料之拖鞋蘭培植場。

二、申請人工培植拖鞋蘭種苗出口之手續:

(一)向種苗場辦理人工培植拖鞋蘭種苗及切花出口申請:

  1.  填具人工培植拖鞋蘭出口申請書,包括輸往國家、購買者基本資料(國外買者或國內出口貿易商均可)、出口的種苗種類名稱(RHS登錄名)、規格與數量。
  2. 繳交查核工本費新台幣300元。可利用電匯或直接至種苗場繳交查核工本費。電匯收款銀行為『台灣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10036071356,戶名『種苗改良繁殖場301專戶』,電匯後收據請傳真種苗場註明人工培植拖鞋蘭種苗(或切花)出口申請、培植場名稱。
  3. 種苗場核對申請資料完成書面審核或視情形進行現場審查,核驗結果符合者,轉寄農委會農糧署核發證明文件,申請至核發文件所需時程約6-8個工作天。
  4. 人工培植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三個月,須於有效期限內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辦CITES出口許可證,且單一證明文件內證明之種類與數量不得分批輸出。

(二)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辦CITES出口許可證:

  1. 檢附種苗業登記證、人工培植拖鞋蘭證明文件及委託書(非證明文件持有者須加附)。
  2. 繕妥CITES出口許可證(空白表格請向國貿局購買)及CITES進出口許可證申請書審核表。
  3. 申請至發證約需1-2個工作天。

三、人工培植拖鞋蘭種苗或出口申請作業流程圖及相關表格如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