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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蠶種收集保存與利用
發文日:97/01/16

台灣蠶種收集保存與利用

台灣蠶種收集保存與利用 余錫金

       光緒十一年(西元一八八五年),清廷特派福建巡撫劉銘傳為台灣防務總辦。劉氏經營台灣六年,銳意圖治,除加強防務,並提倡生產,規劃蠶業經營。期間台北富豪林維源氏曾於大龍洞、大稻埕、冷水坑、土坑一帶種桑養蠶及繅絲,開啟台灣蠶業之先河。光緒二十年,清政府將台灣割讓給日本。日本人見台灣氣候良好,又為隔離海島,外來病蟲不易入侵,適宜栽桑養蠶及繁殖蠶種,乃進一步設立試驗推廣機構,並陸續引進蠶種。

       台灣光復初年(民國三十五年),蠶業改良場由前台灣總督府養蠶所接收七十六個家蠶品種(系)。之後,又陸續從中國大陸及日本等地區引種,至民國五十五年,累計引進保存家蠶雜交親本達一八二品系,並於民國五十六年,在農復會專款資助下,首度歸類整理各品系性狀,次年編印成「台灣省政府農林廳蠶業改良場保存蠶品種誌」一冊出版。

       日據及台灣光復初期,臺灣並無蠶品種改良紀錄可查,推廣品種都由日本及中國大陸直接引進。民國三十九年以後,仍繼續引種,並開始就所引進品種(系)進行產量、品質比較及地區、季節適應性試驗;民國四十二年公佈推廣之四元雜交品種台‧島×民‧國、民國五十四年公佈推廣之三元雜交品種泰康×民‧國及民國六十一年公佈推廣之四元雜交品種國‧富×農‧豐等均屬之。至民國六十四年開始,除仍繼續從世界各國引種外,並由作者等人,應用雜交親本改良、雜交組合選拔極品種(系)區域適應性試驗。至民國八十六年六月,累進引種及經由雜交到親本(近親交配體系)達到三八八個,並育成二元雜種台蠶六號、四元蠶種台蠶七號公佈推廣。

       蠶蜂業改良場為保存這批家蠶遺傳資源,每年須飼養及繁殖繼代蠶卵二至六次,所需人力、經費及場所均甚可觀。近年來因工商業快速發展,致農村勞力短缺,工資高漲,傳統勞力密集的栽桑養蠶事業,已難與勞力充沛、工資低廉的開發中國家競爭;其組織任務為順應此種環境變遷,已於八十六年五月擴增,調適為苗栗區農業改良場。為避免這批得之不易,失之恐不得復有之遺傳資源滅絕,並能減少改制後種源保持之人力、物力負擔,以及時檢討,研擬「台灣省家蠶種原庫種原分類歸併原則草案」,嗣於八十六年七月,邀請省府、中央主管機關及大學教授等學者專家討論修訂,期要點如下:

一、歷年推廣品種之雜交親本均予保存,共十六系。

二、參考國內外家蠶品種選育目標,凡較強健(對四齡起蠶羽化率九十三%以上),及較高絲量(單粒蠶繭重0.3公克以上)等經濟性狀優良者均予保存,共計四十四品系。

三、卵、幼蟲、繭、蛹、蛾各階段,具有識別遺傳性狀者共九十二品系,其中性狀相同者合併後,成為五十一品系。

四、其餘凡性狀與前述第三類重複或不純(同一母蛾後裔有性狀分離情形)者,將多數性狀類侍者混合為一交配集團,每集團視為一品系保存。共二三六品系合併為二十五集團。

根據上列要點,已於八十六年秋將所保存之三八八個家蠶品系歸併為一三六個,盡可能完整的保存此類家蠶遺資源,提供日後產業開發及學術研究永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