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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限制
發文日:97/10/30

國內生產出賣相佳的海馬展示

因為海馬面臨人為捕撈及棲地破壞的雙重壓力,使得族群數量銳减。因此,在2004年5月華盛頓公約組織將海馬屬列入CITES附錄二的保育名單中。

所謂CITES附錄二的保育名單,是指物種目前暫無滅絕危機,僅就國際貿易行為進行管制之物種。因此進行海馬(活體及乾製品)的國際貿易時,必須要有CITES認證相關的證明文件。海馬的CITES認證應包含進行貿易之海馬必須為人工養殖來源,並且體高超過4英吋(10cm)。

由於海馬已列於本國之「准許輸入觀賞水產動物名錄」中,進口商在進口海馬時,雖不需要經過農業部漁業署的審查,但仍得提出海馬的CITES相關證明文件向海關申報使得放行。(文‧陳姿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