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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餘養豬利用需取得檢核,並經安全蒸煮
發文日:108/06/26
1.農委會為防止非洲豬瘟傳播,推動未取得廚餘檢核之養豬場需轉用飼料養豬或離牧措施,取得廚餘檢核之養豬場,請確實落實廚餘經90 °C 、1小時以上蒸煮始得養豬。
2.取得廚餘再利用檢核之養豬場計742場,廚餘只限自家牧場使用,不能提供其他養豬場使用。
3.生肉請丟入一般垃圾桶,勿丟入廚餘回收桶。
2.取得廚餘再利用檢核之養豬場計742場,廚餘只限自家牧場使用,不能提供其他養豬場使用。
3.生肉請丟入一般垃圾桶,勿丟入廚餘回收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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