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檳榔討論區Q&A / 伐除檳榔園改變作物,是否有「獎勵造林金」?
取消列印
列印本頁
伐除檳榔園改變作物,是否有「獎勵造林金」?
發文日:98/07/02

凡林地種植檳榔、茶、果樹、蔬菜等非屬造林木、竹作物,及承租國、私有林租地造林地違規使用,並未終止租約者,應於當年造林季節,以均勻分佈或行列方式完成種植造林木每公頃六00株以上,除報准必要之撫育管理外,不得修剪、打枝,違規作物不得施用農藥、肥料,第二年起四年內逐步淘汰所有違規作物,種植造林木達每公頃規定株數,亦不得再種植違規作物。至第六年由該林地管理機關檢查,不合格時,私有林地由政府依森林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代為執行造林,國公有林租地造林地由政府依法令規定收回林地,強制造林。依農業部研訂之「獎勵造林實施要點」,將造林獎勵金提高為每公頃伍拾參萬元,第一年造林後檢測合格核發壹拾萬元,第二~六年間計五年每年各核發撫育管理費參萬元,計壹拾伍萬元,第七~貳拾年間計十四年每年各核發管理費貳萬元,計貳拾捌萬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