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發文字號:農輔字第 0990051183 號函
主 旨:貴縣受 99 年梅姬颱風侵襲,造成蔥受損嚴重,本會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 11 條規定,同意貴縣自本( 10 )月 26 日起為辦理「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即轉知有關公所,動員人力儘速依照規定覈實辦理,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貴府 99 年 10 月 25 日 府農務字第 0990153546 號函辦理。
二、 本案既經貴府會同本會農糧署、花蓮區農業改良場、相關鄉鎮市公所共同勘查認定貴縣「蔥」無收穫面積達該項作物生產面積 30% 以上,符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 11 條單項農作物專案辦理現金救助規定。
三、 本次辦理現金救助項目、地區及額度標準如附表。
四、 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
( 一 ) 救助對象為合於「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 5 條規定之農民。
( 二 ) 所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 20 %以上者,依救助額度標準予以救助;未達 20 %者不予救助。
五、 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 12 條規定辦理,假日請派員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六、 請依照「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儘速覈實辦理現金救助事宜,相關資料應妥善留存以備查核;若有勘查認定疑義,請洽本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協助。
正 本:宜蘭縣政府 主任委員 陳 武 雄
資料來源:http://www.moa.gov.tw/show_communique.php?cat=show_communique&serial=coa_webuser1_2010102617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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