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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農村再生條例不能拖 (陳武雄 主委)
發文日:98/04/1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武雄
一、推動農村再生對台灣農村之助益
「農村再生條例」之目的在突破農村長期窒息性的發展瓶頸,照顧留在農村社區的弱勢農民,還給農村一個尊榮,進而引導外出的子弟回鄉團聚,期望打造讓都市人流連忘返的富麗新農村。對農村將有以下助益:
改善現有農村社區生活品質
農村再生強調農村社區內部之活化及整體環境改善,推動農村朝向土地活化利用,環境、文化與經濟等整體規劃發展,以促進農村社區內部的活化再生,滿足生活機能需求,重建人與土地和諧共處的生命秩序,打造成為富麗新農村。
引導農村集村興建農舍,確保農地品質
本條例提出整合型農地整備之創新機制,將生產與生活空間做整體規劃與調整,透過建蔽率的轉換,鼓勵農民將農舍興建在社區內或緊鄰的農地,因此農村生活設施將集中於農村社區範圍內,社區鄰近的農地則可完整保存作為生產使用,解決目前農舍凌亂散布於農地之現象。
農村文化、資源之保存
農委會將進行長期性的農村資源調查,全面建立檔案,然後分別給予改善、保育及維護,讓個別農民或社區無法保存維護的農村文物得以留存,再配合社區居民所提出的發展願景,使農漁村發展成為深具人文特色之所在。
二、農村再生推動之原則及方向
農委會將以台灣4000個既有農漁村為範圍,進行活化再生,其推動原則如下:
由下而上,由農村社區居民依照當地需求及意願,推動社區居民共同參與,提出發展願景與實施項目,研提農村再生計畫,打造自己的家園。
進步立法,鼓勵社區訂定公約,透過農村「人與土地」的價值認知,學習尊重自然環境的協調,以法律授權社區力量自行管理並防範農村社區內妨礙整體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的行為。
加強人力培育,訓練農村社區統合、規劃及建設等人才,讓農村居民有能力永續經營自己的家園,奠定社區長期運作及發展的基礎。
依農村社區居民的需要,擬定社區發展計畫,獎勵依法處理共有土地問題,改善農村目前面臨的土地凌亂發展情形,讓社區建設符合美觀而有特色,活化社區之土地利用。
三、農村再生不會偏廢農民生計,更無違憲問題
法律的分工:
任何一部法令都有其特定功能與運作範圍,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特別著重在農村生活環境的改善,就過去較欠缺的農村生活面再進行加強。農業的產銷、貿易政策,目前已有農業發展條例來照顧,未來再加上農村再生條例照顧的生活、生態,農業政策才能更完整、更全面。
農委會目前推動一系列的工作包括休耕地活化、小地主大佃農及發展有機農業、推廣台灣農業精品、綠色造林、農業深度旅遊等,都是關照各方面的農業施政。
軟硬體兼施:
農村再生著重在農村機能的活化、人力的培養,絕不只是硬體建設而已。鼓勵居民關懷自己的社區,發現生活環境內的自然生態、景觀與人文寶藏,進一步協助他們去整理、維護這些寶藏。
符合法令制訂規範:
農村再生條例將許多技術層面的規定,以子法訂定,這種情形多見於其他法律,因此沒有違憲的問題。參與行政院內部審查的法務部、行政院法規會,也不可能容忍違憲條文。
四、農村居民的自主能力不容忽視
農委會從95年起,全面辦理農村社區人力培訓計畫,從最基層的關懷班做起,經由進階班、核心班到再生班。至97年底,累計訓練了858班,2萬1,847人,已成功的組訓一支強大的社區建設的生力軍。
以宜蘭大進社區為例,在96年社區居民參加人力培訓計畫後,激發了村民去改善髒亂的意識,在沿著村裡的道路兩旁種了數萬株的野牡丹,也找回了失傳已久的野燒陶技術及發現了全世界僅有的三個地方獨有的石板水渠。社區居民準備在道路兩旁擴建人行步道,目前90%的地主都已同意捐地出來,如果這條路是由政府規劃拓寬,不知道要花多少錢來買地。
五、成立「農村規劃發展署」專責執行
部分人士誤以為農村再生條例由水土保持局主政,政策重心就是在水土保持等硬體建設。其實水土保持局多年來在農村社區營造的努力與成果,在農村早已累積許多成功經驗與案例。農村再生條例通過後,將成立「農村規劃發展署」,來專責主管農村建設的工作,屆時人力將可更為充沛,我們會以具體的成效破除成見。
六、虛心廣納各界意見,傾聽農民心聲
我們也歡迎關心農村再生的任何個人、團體,直接將寶貴意見提供給水保局,外界理性與建設性意見,我們都會認真詳加檢討,並納入法案修正參考。
結語
在立法院公聽會上很多社區代表幾近哀求的訴說,現在不做農村再生,農村會更沒落,許多古厝建築是農村文化的無價之寶,毀損破敗已久,再不規劃維修,可能再一次颱風就全倒,到時後悔也來不及,社區居民請求給農村一個機會,不要再拖延,這樣的場景令人動容。
很多學者更表示,過去幾十年區域計畫法沒落實到農村社區的計畫,現在就讓我們要來做。這些肯定贊成的聲音代表了許許多多默默支持我們的多數,也是我從南到北實地訪視許多社區所聽到的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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