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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條例並無土地徵收規定 第十七條絕非『圈地條款』
發文日:99/09/15
針對今 (20) 日民進黨團於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支持苗栗大埔農民時,提出「農民土地遭粗暴徵收、遭圈地的可能還留在農村再生條例……刪除農村再生條例第十七條。」農委會鄭重表示,農村再生條例絕不是圈地條款 !

  農委會指出,農村再生條例第十五條至十七條,是為促進農村土地合理利用,以計畫導向方式管理,訂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其中均未隱藏徵收或圈地意涵的條款,各界不應將農地徵收與農村再生條例等同視之。台灣目前農村土地管理採取剛性型式管理,鄉村區大部分均編定為單一的建築用地別,而在管制容許項目上,也是全國性統一管理標準,較難符合具地方特色之農村特性需要;因此透過農村再生條例以農村再生發展區功能分區概念,提供農村社區有計畫的管理,目的在於規劃與配置公共設施,促進合理之土地利用管理。
 農委會重申,針對苗栗大埔徵地事件,行政院目前已邀集各單位、學者專家等密集研商,對於相關議題將有所共識。農村再生條例中,既無徵地條文,現如因農地徵收問題,提出刪除農村再生條例第十七條,農村土地計畫管理機制將付之闕如,農村髒亂破落將無法改善,對農民並不公平;而農村再生條例三讀通過後,社區居民多期盼回歸執行面,早日落實農村活化的工作,農委會已積極進行,期待各界共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