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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種子繁殖檢查制度
發文日:98/12/02

台灣種子繁殖檢查制度

林美瑄

摘要

      臺灣種子繁殖檢查制度自1959年建立,已列入檢查主要作物計有水稻、玉米、高粱、落花生、豆類、甘藷及馬鈴薯、草莓等作物,每年田間檢查面積約有一千五百公頃,室內檢查樣品數約為二千個,對確保國內糧食作物優良種子之供應發揮極大的功能,農作物種子檢查工作主要包括田間檢查、室內檢查及貯藏檢查。檢查標準係依據「臺灣地區農作物種苗檢查須知」及國際種子檢查協會印行之「國際種子檢查規則」辦理。

前言

      台灣種苗事業的發展是採行雙軌並行的發展制度,對於攸關國計民生的糧食作物如水稻、玉米、高粱、落花生、甘藷等,因種子的需求量大、單價低、利潤少、民間種苗業者生產意願較低,皆由政府機構負責從事研究改良與種子的繁殖推廣工作。至於蔬菜、果樹、花卉等園藝作物種子,因種類繁多且經濟價值較高,多由民間種苗業者以營利為導向經營生產,而成為我國種苗貿易之主體。

      為保持國內農作物優良品種的遺傳特性及避免品種間相互混雜,前台灣省農林廳自光復以來即著手辦理水稻、雜糧等主要糧食作物的良種繁殖推廣工作。經辦之初,因限於人力及經費,種子數量雖然快速增加,但種子品質的管制成效並不理想,於是自1957年起試辦糧食作物種子檢查工作,對各級繁殖田均施以田間檢查。於1958年起除田間檢查外並辦理種子室內檢查,藉以淘汰不良種子。此外為建立專業性之種子檢查水準,承前農復會(農委會前身)協助於1959年在當時位於台中市的台中區農業改良場設立台灣省政府農林廳種子檢查室(Taiwan provincial Seed Testing Laboratory 農委會種子檢查室前身)負責各項農作物良種繁殖田的田間檢查及種子室內檢查工作,進而全面推動主要糧食作物的良種繁殖檢查制度。自此,臺灣糧食作物的良種繁殖體系始逐漸步入制度化的繁殖推廣階段。

過去臺灣農作物良種繁殖檢查概況

      良種繁殖檢查制度自實施以來,歷史最久成效最顯著的是水稻,其繁殖推廣檢查體系如圖一所示。各育種機關選育出有推廣價值之新品種時,需按規定向農委會申請登記、命名後始得推廣繁殖。經決定有推廣價值之新品種,即由該育成機關供應基本種(種原)及繁殖原原種,並按原原種、原種及採種之三級繁殖檢查制度生產優良種子,以供應農民更新種植。

      水稻良種之推廣,早期係採各縣市依鄉鎮別分區輪流更新方式。實施以來經政府登記命名之品種已超過一百多個。光復初期的台中65號、嘉南8號,民國五十六年的台南5號,民國六十七年的台農67號及民國八十一年的台稉8號都曾在臺灣立下輝煌的推廣記錄。以台農6 7號為例,該品種在民國七十二年的推廣面積曾達452,462公頃,占當時全臺梗稻栽培面積之77 %。近年來政府為提昇國產稻米品質,致力於良質米推荐品種之稻種供應,主要推荐品種有台稉2號、5號、8號、9號、11號、台中秈10號、高雄139號等,這些優良品種的推廣更新,除歸功於育種者外,政府良種繁殖檢查制度的推動也功不可沒。

      除了水稻良種之推廣,雜糧作物如落花生、大豆、甘藷、飼料玉米、高梁等優良品種也逐漸建立了良好的繁殖制度,其中尤以玉米及高粱雜交種子的繁殖推廣成效最佳。雜交玉米與高粱種子之推廣由於係一代雜交種,具有顯著的雜種優勢,政府早已致力於育種工作。民國四十九年育成第一個雜交飼料玉米「台南5號」開始推廣。雜交玉米之繁殖由育成機關負責設置自交系或單雜交繁殖圃,生產之親本種子交由種苗改良繁殖場委託雲、嘉、南地區農家設置採種圃,田間檢查合格之採種圃所生產之種穗由種苗場收購調製、精選、裝袋,經種子室內檢查合格後,始再以塑膠袋小包裝透過農會銷售給農民種植。十餘年來主要繁殖推廣的雜交飼料玉米品種計有台農1號、3 5 1號、台南5號、台南選1 0號、1 1號、1 7號等,廣受農民歡迎。近十餘年來尤以台農1號栽培面積最多,其所占之比率每年均高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雜交高粱「台中1號」於民國五十三年育成推廣之後,台中3號及台中5號、台南6號也相繼推廣,尤以台中5號之推廣面積占全臺高粱種植面積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其他雜糧如落花生、豆類、甘藷的良種繁殖檢查亦採水稻良種繁殖方式,由試驗改良場所繁殖原原種供縣市政府或農會委託農家設置原種圃,以繁殖原種子提供鄉鎮農會或公所委託農家設置採種圃,所生產的種子供應一般農家更新換種。表一為目前國內繁殖推廣的主要糧食作物優良品種。

國內種苗檢查及品質概況

      農作物種子檢查工作,主要包括田間檢查、室內檢查及貯藏檢查。檢查標準系依據「台灣地區農作物種苗檢查須知」之規定,並參照中華民國國家檢驗標準(CNS)和國際種子檢查協會(ISTA)印行之「國際種子檢查規則」辦理。

      田間檢查的主要項目包括1 .品種特性及隔離情形。2 .雜草及異品種混雜情形。3 .病蟲害防治與田間管理情形。4 .雜交作物(如玉米)母本去雄、受粉情形。近年來,每年田間檢查的面積平均為2 , 5 0 0公頃(表二),田間檢查合格率一般在9 5 %以上,不合標準及不適於留種的繁殖圃予以淘汰,以維持種子品質。田間檢查合格之繁殖圃所採收的種子經調製、裝袋後由設置單位向農委會中部辦公室種子檢查室申請派員辦理種子抽樣工作,抽取之樣品送回種子檢查室進行水分、容重量測定、純潔度分析、異品種檢查及發芽率試驗等室內檢查工作。

      種子經貯藏逾六個月者,分配或出售前亦應申請種子檢查,檢查其發芽率。種子經上述各項程序檢查後始核發檢查報告,合格之種子才分配出售供農民種植。近年來檢查樣品以水稻及雜糧為主,另有部分蔬菜及綠肥作物受理委託僅作室內參考性檢查,平均每年檢查樣品數約1.500至2,000個,可供更新種植的糧食作物面積達1 5萬公頃以上,對確保國內糧食作物優良種子之供應,發揮極大的功能。歷年臺灣地區主要糧食作物種子室內檢查樣品數列如表三。

檢討與展望

      目前臺灣主要糧食作物種子繁殖檢查三級制度,以列入檢查之作物計有水稻、飼料玉米、高粱、落花生、紅豆、毛豆及甘藷等,其中玉米、高粱種子因係F1採種,由種苗改良繁殖場負責生產,並按規定程序接受種子檢查室施予田間及室內檢查,經檢查合格之種子始推廣種植,對種子品質之管制有一定之程序與制度。至於水稻、落花生、甘藷等作物雖於早年即已建立良種三級繁殖檢查制度,並達到糧食增產及品質提高之預期成果。惟因時空轉移,臺灣的生活型態已由過去之農業社會轉變為工業社會,政府推動四十餘年之糧食作物良種繁殖制度並未隨著農村主客觀因素之改變而調整,已導致繁殖檢查過程出現諸多陋失,並遭致部分採種農戶之非議、排斥,確有必要通盤檢討,重新釐訂。

      以水稻良種繁殖檢查制度為例,過去水稻採種田之經營係由鄉鎮公所或農會委託篤農家設置經檢查合格之稻種始收購提供一般農戶換種更新或由育苗中心育苗出售,各育苗場為求秧苗品質,對種子品質勢必有一定程度之要求。至民國七十年初,政府為提高換種率乃鼓勵水稻育苗中心經營設置採種田,以達自產自銷目標,其所生產之稻種經檢查合格者,以高於市價15 %之價格補償其去偽去雜工資。由於採種田生產之稻種係由育苗中心自行育苗出售,多數育苗中心每因農忙期育苗作業繁忙及稻種數量龐大無暇整理,而漠視檢查前必須的去偽去雜與稻種風選作業,導致國內稻種檢查合格率逐年下降。各育苗中心為求營運利潤,經檢查不合格之稻種亦育苗出售供稻農種植,致政府建立之良種繁殖檢查制度已無法有效規範不良稻種之流用。

      近二十餘年來,由於台灣經濟發展快速,農村勞力大量外移,農家務農意願低落,水稻機械化作業極為普遍,水稻育苗中心兼設採種工作確實有利於優良種原之推廣,但同時亦造成不合格稻種之使用問題,加上1999年起政府勵行精省作業,檢查人力縮減,已無法全面進行田間檢查及室內抽檢工作。為改善上述稻種品質及檢查問題,前省農林廳於民國八十六年已重新研擬「水稻良種繁殖更新計畫」,對水稻原、採種田之設置、經營農戶之選定、稻種田間檢查、抽樣及室內檢查程序等均予以重新修訂,以符實際。

       農委會並自八十九年第一期作起簡化水稻採種田室內抽檢作業,僅作田間檢查,而原原及原種田則維持原制採田間檢查及室內檢查。繁殖之品種並以良質米推荐品種為主,以提昇國產稻米品質。雜糧作物良種繁殖檢查方面,因過去政府對設立原種田及採種田經營農戶所生產之優良種子均訂有差價收購或補助措施,農民樂於配合政府措施辦理田間去偽去雜及接受檢查,惟近年來因政府財源短絀,補助金額並未提高,誘因不足,農民設採種田意願普遍低落。部分採種農戶亦以無利可圖又需等待檢查且檢查未必合格之理由,而忽視檢查作業,致發生有些種子未經檢查即遭販售或忽視調製致種子品質低落、各鄉鎮採種田申請檢查面積逐漸減少等問題。雖然落花生、豆類等雜糧作物為自交作物,農民可自行留種,品種退化問題不嚴重,但每隔二至三期仍應更新一次,以保持品種純度及單位面積生產量。因此此類作物之良種繁殖檢查問題仍應即時改善,以維持國內糧食作物品質及單位
面積產量。

資料來源:兩岸種苗科技研討會專刊 p3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