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蔬菜種子輸出入檢疫規定
張世揚、陳子偉
摘要
植物檢疫是國際貿易上重要的把關措施,主要是對國外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進行查驗,以防國外危險性疫病害蟲隨之傳入國內而蔓延為害,俾維護本國農業的生產安全,並維護自然生態環境,同時確保消費大眾的食用安全。有關種子之輸出檢疫,係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及「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等檢疫相關法規辨理。目前大部分種子為只要檢附輸出國政府植物檢疫機關簽發之植物檢疫證疫證明書並符合我國植物檢疫規定即可輸入,僅少數為禁止輸入或有條件輸入。至種子輸出檢疫則係配合輸入國檢疫要求而辨理之工作,以協助國產農產品輸出,並協助拓展外銷市場。目前各或要求之檢疫條件主要為須在植物檢疫證明書上加註輸出種子未罹染特定疫害蟲、非產自特定疫病害蟲疫區,或該批種子係經檢疫處理等。我國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後,相關之輸出入植物檢疫依據國內相關法規執行外,同時亦須遵循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協定、植物保護公約及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標準等國際規範。
前言
輸入植物檢疫則係在貨品輸入港站或國外原產地採取檢查或管制措施,以避免國外危險性疫病害蟲隨藉農產品國際貿易而入侵,以確保我國農業生產安全(李等, 2004 )。而輸出檢疫係對擬輸往國外之植物或植物產品施以檢查,同時亦積極的透過各種田問防疫及檢疫等措施,防杜國內之疫病害蟲隨輸出農產品傳播到其他國家或地區,以協助農產品之外銷。據統計,世界上有 90 %以上之植物係利用種子繁殖( Agorwal & Sinclair,1987) ,由於種子本身因儲存極為豐富的養份,為植物生育過呈中最易受到感染的時期( Harman, 1983 ) ,並極易成為植物疫害蟲樓息、存活之場所,同時成為傳播植物有害生物之重要媒介,使植物有害生物超越地理環境之阻隔傳播到一個新的地區,並造成可觀的危害。
目前台灣蔬菜種子除部份由本地生產外,大部部係由國外輸入,因此許多國外重要的有害生物極有可能隨種子輸入入而傳入我國,造成重大之危害;此外,同時台灣同時亦為世界上主要蔬菜種子輸出國之一,因此如何防杜臺灣已有之疫病害蟲隨種子傳播至其他國家,維護我國種子業者之商譽,亦是當前重要之課題之一。
一、台灣種子輸出入檢疫現況
植物檢疫工作原光係由前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負責,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成立之後,即由防檢局負積種子輸出入檢疫法規修訂、風險評估等工作。臨場檢疫由防檢局轄下四個分局及十三個檢疫站在種子產地或輸出入港站執行。至於輸出入種子疫病害蟲檢測、鑑定、檢疫處理等相關技術之研發,則由防檢局補助或委託大學或農業委員會所屬試驗研究單位等辦理。
二、輸出入檢疫統計資料概況
依據防檢進出口檢疫統計資料,2003年申請輸入檢疫之種子數量共2456批,總重約15198公噸,申請輸出檢疫之種子數量共4463批,總重約1778公噸。其中蔬菜類種子為最大宗,輸入批數及重量各佔約53%及25%,輸出批數及重量各佔約80%及41%。其他各類種子之資料,詳如表一。2004年1月至8月申請輸入檢疫之種子數量共1464批,總重約13052公噸,申請輸出檢疫之種子數量共2980批,總重約895公噸。其中蔬菜類種子為最大宗,輸入批數及重量各佔約51%及46%,輸出批數及重量各佔約57%及25%。其他各類種子之資料,詳如表二。以蔬菜種子為例,2003年主要輸入國家地區依序為紐西蘭、中國大陸、日本、越南、美國、泰國;主要輸出國家地區依序為印尼、越南、香港、中國大陸、泰國等。(資料來源:www.moa.gov.tw)
種子輸出入檢疫相關規定
有關種子之輸出入檢疫,係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植物防疫檢疫法」及「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等相關法規辦理。
一、 輸入檢疫規定
目前大部分種子為准許自由輸入品目,僅少數為禁止輸入或有條件輸入。種子無論係以一般貨運、郵遞或是旅客攜帶輸入,輸入時均應檢附輸出國政府植物檢疫機關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符合相關植物檢疫規定並經臨場檢疫合格後,始可輸入。相關輸入檢疫規定分述如下:
(一) 禁止輸入:
目前並無單獨因種子具傳入有害生物風險而禁止輸入之項目,稚少數加大麻種子(含火麻仁)及罌粟種子等,因屬管制進口品目,禁止輸入。
(二) 有條件輸入:
- 蠶豆(Vicia faba)(食用、飼料用除外)、豌豆(pisum sativum)(食用、飼料用除外)、洋蔥(Allium cepa)、紅蔥頭(Allium cepa var. aggregatum)、紫花苜蓿(Medicago sativa)、起絨草(Dipsacus fullonum)、紅花三葉草(Trifolium pretense)、白花三葉草(Trifolium repens)及瑞典三葉草(Trifolium hybridium)等種子,自莖線蟲(Ditylenchus dipsaci)疫區(如中國大陸、泰國等)輸入時,除應檢附輸出國植物檢度機關(構)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外,另須加註證明經檢疫未染莖線蟲或在輸出前經殺線蟲處理,否則應在輸入前經適當之檢疫處理。
- 甘蔗屬(Saccharum spp.)、玉米(Zea mays)、檳榔(Arcea catechu)、網實椰子(Dictyosperma album)、大王椰子(Roystonea regia)、箭竹茅(Thysanolaena maxima)、瓜地馬拉草(tripsacum fasciclatum)、竹(Bambusa vulgaris)、可可椰子(cocos mucifera)、薏苡(Coix lachrymaljobi)、畿內亞草(Panicum maximum)、黍(Panicum miliaceum)、象草(Pennisetum purpreum)、高梁(Sorghum bicolor)、強生草(Sorghum halepense)、蘇丹草(Sorghum sudanense)、臂形草(Brachiaria mutica)、甜蜀黍(Sorghum verticilliforum)等種子,自甘蔗流膠病(Xanthomonas axonopodis pv. Vasculorum、X.vasicola pv. Vasculorum)疫區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構)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詚明該批種子未發生甘蔗流膠病,否則應在輸入前經適當之檢疫處理。
- 西瓜及甜瓜類之種子,自美國輸入時,應檢附該國輸出植物檢疫機關(構)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證明未染細菌果斑病(Acidovorax acenae subsp.citrulli),否則銷燬或退運。
(三) 其他相關規定:
- 草類種子:凡列屬「中華民國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中管制有害生物清單之雜草類種子禁止輸入。其他列於「輸入草類種子許可目錄」中且符合檢疫規定之種子,經檢疫後准予輸入;未列目錄中者,應向防檢局申請,經防檢局核可後,再行辦理輸入。
- 檢查及取樣:依據防檢局「中入植物檢疫檢查及取樣數量表」規定,林木、花卉、蔬菜、糧食及牧草類等供種植用種子,應檢查全量之5%以上,須進行病蟲害檢測時,取樣數量為50公克。
- 旅客攜帶暨郵遞種子相關規定:旅客攜帶暨郵遞種子數量在一公斤以下者,可適用「旅客攜帶暨郵遞動植物檢疫物品檢疫作業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並得免收檢疫費及標識工本費,其他作業費及工本費依有關規定收費。此外,亦依照我國其他相關輸出入檢疫規定辦理。
- 經第三國輸入我國者:依據「動植物檢疫法規解釋函彙編」規定,經第三國輸入我國之種子,於輸入時應檢附第三國政府及原產地輸出國政府植物檢疫機關(構)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後者可繳驗影本),兩份證明書均應符合我國檢疫要求條件,若原產地及第三國之檢疫條件相同時,得免檢附原產地之植物檢疫證明書。
(四) 截獲有害生物或不符合檢疫規定之處理原則
- 自檢疫條件列為禁止輸入之國家或地區進口列為該檢疫有害生物寄主之種子,一律退運或銷燬。
- 輸入有特定檢疫條件之種子若,未檢附輸出國檢疫證明書,或植物檢疫證明書上 加註內容不符規定者,防檢局得依輸入人之要求以以燻蒸或消毒,否則銷燬或退運。
- 臨場檢疫時截獲列為管制有害生物之疫病害蟲時,若該有害生物可經適當檢疫處理後予以殺滅者,防檢局得依輸入人之要求以以燻蒸或消毒,否則銷燬或退運。
- 截獲之有害生物經鑑定確為得免燻蒸處理者(如米象等倉儲害蟲),可免以檢度處理。
(五) 輸入種子截獲之主要病原
自91年起輸入種子截獲之主要病原,以Aspergillus、Penicillium及Fusarium等屬之真菌出現頻率較高,其他如Curvularia、Rhizopus、Mucor及Cladosporium等屬真菌亦有發現,惟頻較低(表3 )。惟這些種媒真菌因未經進一步鑑定,是否為植物病原,仍有待進一步研究,但是其潛在之風險將不可小覷。
二、 輸出檢疫規定
種子輸出檢疫係為配合輸入國之檢疫規定而辨理,輸出人可逕向防檢局所屬之基隆、新竹、台中與高雄分局或檢疫站申報檢疫,經檢疫人員檢疫合格後,核發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數項相關規簡述如下。
- (一) 經我國轉運第三國者:申請輸入檢疫時,應檢附原產地植物檢疫證明書正本,該種子經檢疫合格後,轉輸出時可簽發「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惟於備註欄內應加註種子來源地,並述明其他有關事項,併附原產地植物檢疫證明書影本。
- (二) 檢疫證明書加註:輸入國政府若僅要求加註該批種子未染某種病蟲害者,經檢疫合格後即同意加註;若要求該批種子須經藥劑處理者,則由防檢局派員前往鑑督確認經處理完成後,同意加註。
- (三) 業者要求於輸出檢疫證加註之病原:
- 為協助業者符合輸入國之檢疫規定順利輸出種子,配合於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上加註種子未罹染、母株生長期間未罹染或是產地未發生等事項。若要求加註母株或採種產地未染特定疫病害蟲,則輸出人應於植株生長時期或開花期向產地之防檢局所屬分局申請田間檢疫,經檢疫合格後,該批種子輸出時方可加註輸出國要求之證明事項。近來業者要求加註之病原主要包括:十字花科蔬菜之 Pseudomonas viridiflava、 Gibberella avenacea;番茄 Peudomonas syringae pv. punctulens ;胡瓜Phomopsis sclerotoldes Septoria cucurbitarum、 Cucumber soil-borne mosaic virus、Cucumber seed-borne virus 、Cucumber yellow virus 、Cucumber necroticstunt virus、 Cucumber soil-borne mosaic virus 、Cucumber leaf spot virus、Cucumber crptic virus;番椒 Pepper veinal mottle virus 、Pepper mild mosaic virus、 Pepper ring spot virus、 Pepper severe mosaic virus;玉米Cochliobolus carbonum、 Claviceps gigantea、 Stenocarpella maydis、 Stenocapella macrospora、 Erwinia stewartii 、Maize chlorotic mottle virus 、Wheat high plains virus 、Wheat streak mosaic virus;西瓜 Xanthomonas melonis、韭菜Urocystis cepulae 、茼萵Ramularia bellulensis、甕菜Ralstonia solanacearum biovar 4、Curtobacterium flaccumfaciens f. sp. Flaccumfaciens等.該等病原若係未曾在台灣發生者,防檢局轄區分局可逕行加註,若係台灣已發生之病害,則須經採樣、調查確認該產地未發生或種子、母株未罹染該病原後,方可加註。
- (四)輸往外國之蔬菜種子檢疫規定:
- 目前蔬菜種子只要檢附植物檢疫證明書符合輸入國要求之檢疫條件,均可順利銷至東南亞、中國大陸、香港、日本等大部份國家及地區。南美洲部份國家例如巴拉圭、巴西等國則須經該國風險評估核可後,方可輸出。目前我國豌豆種子已輸往紐西蘭。
結論
我國於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由於貿易自由化,輸入植物及其產品之數量及種類與日俱增,由國外引入危險性疫病害蟲之風險亦相對人幅增加。由於蔬菜為我國重要產業,為防止檢疫有害生物隨輸入種子傳入我國,保障我國農業生產安全,同時更進一步拓展我蔬菜種子外銷市場。
未來有關蔬菜種子輸出入檢疫之執行發展方向將朝(一)加強檢疫檢測技術研發及標準作業流程之研訂:目前防檢局已針對例如瓜類細菌性果斑病菌等重要檢疫病原研發其檢測技術及標準鑑定流程,強化檢疫截獲能力,並可提供科學證據作為國際諮商談判的後盾。此外為協助業者外銷種子,防檢局亦開發十字花科黑腐病菌、黑斑病菌等快速檢測技術,以確保輸出種子之品質,維護業者之權益及商譽。(二)檢疫法規之修訂:目前我國對於輸入種子之檢疫規定與其他種類之農產品(如鮮果實)相較仍嫌不夠完備,許多可能隨種子傳入之病害種類現階段並未加以規範,未來將加強與各國檢疫單位及植物保護國際組織交流聯繫,嚴密監控各國疫情,同時進行必要的風險評估,並依據評估結果適時增修訂適當之輸入檢疫規定,以防止有害生物藉種子傳播,而造成嚴重經濟損失。(三)檢疫程序之改進:未來對於種植用之種子輸入,將考慮比照日本檢疫方式,輸入時除初步檢查目視可閱之蟲體、病徵外,另將於實驗室進行精密檢測,確認未帶有管制有害生物後,方准輸入。惟同時亦將推動對國產種子採行相當的管制措施,期藉由嚴格之種子健康檢查,確保輸出入或國內自產內銷種子的品質。(四)持續協助突破輸入國檢疫障:防檢局向來極力協助業者突破國外檢疫限制,以確保外銷管道的暢通,維護外銷業者權益。並將持續主動廣泛蒐集各國種子檢疫規定,積極建置檢疫規定資料庫,供即時查詢,以協助業者了解我國及其他國家之相關規定。
參考文獻
1.Agarwal, V. K., and J. B. Sinclair. 1987. Principles of Seed Pathology. 2 Vols. CRC Press, Boca Raton.
2. Harman, G. E. 1983. Mechanisms of seed infection and pathogenesis.
Phytopathology 73: 326-329.
3.李紅犧、黃德昌、陳子偉.種子輸出入檢疫規定.植物種苗 6:13-18.
4.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2004.行政院農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編印.109頁.
5.植物防疫法規彙編.200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編印.1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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