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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成功對捕烏魚制度的制定
發文日:98/10/30
鄭成功驅逐荷蘭人,收復台灣以後,漁業稅徵更為繁重,除了將荷蘭人的稅捐擴大以外,又增加了漁具稅,永曆15年5月18日的告諭中:「沿海各除現有網位署位,本蕃委官徵稅外,其餘分與文武各官及總鎮大小將領,前去炤管,不許混取,候定賦稅」。明鄭晚期的漁民負擔稅捐包括水餉、瞨港餉及澎湖稅等。水餉內即漁業稅,包括網具餉、樑頭牌及烏魚旗三項,網具餉係當時漁業所用的漁具,有大網、掛網、小刺網、流刺網、蠔、定置網、鯀、滬等。
樑頭即船積,漁船的長寬深若干,樑頭牌係依漁船裝載的容量(石)計算漁船所應納之稅金,澎湖稅乃澎湖地區的特別稅,亦包括漁船、網具等稅捐。
荷蘭人制開港瞨餉,鄭氏加以擴大,同樣以叫瞨(招標)方式,將河口、港灣(港、潭)等的撈捕權,以最高價予承包的瞨商,依合約繳稅。烏魚旗乃採捕烏魚的許可證明, 「旗用白布一幅、刊刷烏魚旗字樣,填寫漁戶姓名,縣印銓記,插於船頭,帶網採捕」。
鄭成功領台,傳說劉國軒曾在鹿耳門附近養魚(可能是虱目魚),咨議參軍陳永華「開魚塭之利」,並且「……港口取水飼魚為塭、大者有征、謂之塭餉」。
由是觀之,明鄭時期台灣沿岸已形成許多漁人部落,聚集生活,漁業種類也多樣化,特定的港、潭作業受到限制,必須付費才能捕魚,同時也有粗放式的鹹水魚塭養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