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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華洋說鰻聯社故事
發文日:99/04/26

        合作社是一種民間的商業組織,現任臺灣區鰻蝦生產合作社聯合社理事主席的李華洋,為扶助臺灣養鰻農戶及業者,屈指算來已有30多個年頭了。

       今年雖已74歲,從民國64年(1975年)開始,擔任彰化縣鰻魚生產合作社理事主席,一直為扶助鰻農,支持政府改善養鰻技術,增加生產,共同運銷,增取外匯,繁榮漁村經濟。

李華洋

        當過國大代表及第4〜12屆鰻聯社主席的李華洋指出,合作社運用共同經營方法,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同時協助解決廣大養鰻社員的產銷問題。對增進鰻農所得,繁榮漁村經濟,安定養鰻業者,功不可沒。

       李華洋主席指出,鰻聯社為臺灣養鰻業者組織,自63年成立以來,至今已36餘年,含宜蘭、桃園、新苗、臺中、彰化、雲林、雲林第二、嘉義、臺南、屏東第一、屏東第二等11社(高雄社68年、臺北社98年解散退社),社員總數約3,239人,組織原堪稱健全,行政運作亦臻完善。

        惟自民國87年迄今,社員因鰻魚價格欠缺穩定,連年虧損,故放養量少,各社運銷業務隨之急遽萎縮,更導致收入短缺、營運困難;鰻聯社及所屬11社員社,聘用之事務人員近25名,目前因財務拮据,皆由各負責人自行籌款支付開銷,以維持運作。

        鰻聯社原設址於屏一社社址(屏東縣潮州鎮347號),自現任理事主席李華洋於72年當選第4屆理事主席以還,為求提高機動性及方便業務方面之聯繫,始遷至臺北市南京東路(由臺榮飼料公司無償出借場地)辦公;後考量聯社名下無恆產為求安定性,於74年向主管機關(前臺灣省合作事業管理處)爭取補助經費加上自籌款購置現有名下之辦公廳舍(臺北縣板橋市文化路1段137號3樓),並於75年12月30日正式開幕營運。

        88年6月1日漁業署基於資源共享及開源節流原則輔導本社遷至臺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會址合署辦公,惟因當初板橋名下辦公廳舍未能順利出租,未臻原始立意,未免辦公廳閒置徒增支出,故於89年12月2日遷回板橋文化路原址。後又因財務困窘為求開源節流,故將名下房社出租,並接受漁業署建議於93年10月15日遷至臺北魚市辦公,後因臺北魚市相關租用規定相當苛刻,不符鰻聯社租用原意,故於97年9月25日遷回租用現址(板橋公館街)辦公迄今。

        鰻聯社及所屬社員社36餘年來,自始貫徹政府政策,稱職扮演政府與養殖業者之溝通橋樑,故政府相關鰻魚輔導措施(推動水產品產銷履歷、藥物殘留檢驗、教育訓練、臺日雙方交流及國內外宣傳活動)皆能落實執行,尤其當前日方對我外銷鰻魚命令檢查,政府制定現行鰻魚出口申請制度、鰻魚養殖場登錄管理作業及鰻魚養殖安全用藥宣導等相關因應措施,皆賴鰻聯社及各社員社戮力配合執行始能推動,倘若各社營運停頓,政府政策將如紙上談兵,勢必造成鰻魚產業及政府更大之損失。

        過去例年來,鰻聯社暨所屬社員皆由鰻魚基金會自鰻魚出口認捐基金撥款補助行政費用,俾維持營運,但自民國91年開始取消認捐基金,該會經費收入有限,從93年開始停止對外補助,加上政府漠視我合作組織,無法給予積極有效之補助及輔導,合作社已面臨無法繼續運作之困境。

        李華洋主席指出,日本雖然養鰻環境和臺灣相距甚遠,反而日本政府重視養鰻業者,輔導業者成立「日本養鰻漁業協同組合連合會」,每年並補助補助業者5千萬日幣行政費用,以維持運作俾執行政府交付之相關政策及計畫,相較之下的臺灣,更凸顯鰻聯社求助無門之無奈,亟待政府關注。

資料來源
賴春福先生 編撰

 李華洋主席資料

1.  開發彰化縣農會東勢林場農民活動中心及假日遊樂設施。

2.  負責協調完成國民大會修憲工作。

3.  促請政府編列經費輔導臺灣區養鰻業者提升養殖技術推廣無藥物殘留優良鰻魚產品供應國內外消費市場,爭取外匯收入。

4.  擔任鰻蝦聯合社理事主席期間屢次代表我農民出席各項國際性會議,如中菲經濟協進會會員大會、中馬經濟聯席會議、亞太商工總會會員大會、中印工商聯合會議、海峽兩岸鰻業交流會、臺日鰻業貿易會等,積極為農民爭取國外投資機會、提高我農產品及食品加工等競爭力。

5.  為謀合作學術交流、促進業務發展,參加中華民國合作事業協會組團赴歐美實地考察訪問。

6.  97年爭取農委會補助辦理「臺灣鰻魚日本市場促銷計畫」,以臺灣自有品牌及臺灣鰻魚標識,對日本開展宣傳促銷活動,宣示我國對養殖水產品品質安全的嚴格要求,並獲得日本消費者的信賴,為我國鰻業爭取在日本最大的利益。

7.  98年爭取農委會補助舉辦「臺日鰻魚養殖推廣研討會/講習會」,就鰻魚品質之改善方法進行交流,作為臺灣業者改善養殖鰻魚品質的參考,以此契機嚴格自我要求品質,俾使臺灣鰻魚品牌變成金字招牌,增進鰻農收益,促進我養鰻業的永續發展。

8.  目前兼任臺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第8屆常務董事、中華民國合作事業協會第29屆理事及世界李氏宗親會監事。

9.  擔任臺灣省合作金庫理事期間,每年定期至各分支庫督察業務,均對如何健全及改進金融業務提出建言,深獲好評。

10. 擔任彰化縣農會理事長期間兼任臺灣省菌種協會理事,組團至荷蘭考察洋菇栽培及採收流程。配合政府政策推動菌種場、菇農及工廠一貫合作經營制度相當成功謀取龐大外匯收入。

11. 96年為解決因9/4中時毒報事件滯銷之在池成鰻庫存問題,除向中國時報提告求償外,並向農委會及漁業署爭取經費辦理「鰻魚收購加工」計畫,進行鰻魚收購加工儲存事宜,以安定鰻價。

12. 96年因偽裝鰻事件,重創臺灣鰻魚形象,故積極向農委會爭取經費於97年辦理「臺灣鰻魚日本市場促銷計畫」,以臺灣自有品牌及臺灣鰻魚標識積極開展對日本之宣傳促銷活動,成效相當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