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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風華再現-臺灣蝴蝶蘭品種保護執行之里程碑
發文日:104/12/14

       近年來蝴蝶蘭成為台灣花卉的重點產業,台灣已育成許多蝴蝶蘭優良品種且流通於全世界各地,蘭花產業的基礎為品種不斷的選育與創新,為了鼓勵育種者創造更多的新品種以提升蘭花產業,讓植物品種保護逐漸嶄露頭角,代表著農業智慧財產權的時代來臨,使植物品種能有屬於自己的品牌。為了營造更好的植物品種權保護環境,鼓勵育種者投入品種改良及相關技術之研發,促進產業發展,因此必須建構更完善的植物品種保護制度。

歷史軌跡

       我國植物品種保護之法源依據為1988年12月5日所公布施行之「植物種苗法」,此法主要參考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UPOV)1978年公約之精神制定。2005年參考UPOV 1991年公約將「植物種苗法」修正為「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並於2005年6月30日正式施行,使植物品種保護制度能符合世界趨勢。為能使我國植物品種權推向國際間之合作,2010年8月25日公告修正「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17條文中,主張品種權申請之優先權。我國植物品種保護制度採公告制度,花卉觀賞植物於1997年1月24日首度公告聖誕紅為適用新品種命名及權利登記之植物種類,蝴蝶蘭與朵麗蝶蘭則於2000年公告為適用新品種命名及權利登記之植物種類。

       依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12條規範,申請植物新品種權利保護主要符合五大要件,分別為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及適當之命名。執行植物品種檢定則主要進行可區別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及穩定性(Stability)。依據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理第2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20條及第33條規定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研究機構執行性狀檢定或追蹤檢定。

       種苗改良繁殖場(以下簡稱本場)受農委會委託訂定蝴蝶蘭及朵麗蝶蘭之品種試驗檢定方法及性狀調查表,初步訂定之性狀調查表定項目計有36項,並於2002年經由「蘭科植物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公告蝴蝶蘭為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作物種類。依據「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種苗改良繁殖場為受委託之檢定單位,進行新品種之檢定工作。為配合與世界其他國家之國際合作,參考日本及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之格式與方法進行修正,於2008年修正蝴蝶蘭品種試驗檢定方法及品種性狀調查表,修訂後之檢定項目計有77項,其中有32項為必要調查之項目。

國內執行現況

       本場從2002年開始公告受理蝴蝶蘭新品種檢定業務,首件蝴蝶蘭申請案件為育品珍珠(圖一),申請案件從10件至2012年9月140件逐年增加,總共受理蝴蝶蘭及朵麗蝶蘭之新品種權申請案件共有625件,其中有195件已公告為新品種(表一)。公告初期由於國內業者對於品種保護制度觀念尚未建立,因此檢定品種數較少,但隨著國際上對品種權日益重視及農政單位大力鼓吹並辦理多場講習會,使蝴蝶蘭之栽培業者逐漸了解與重視,近幾年申請案件逐年遞增,尤其是近五年之申請案件佔總申請件數約70%,而且在不同作物之品種權申請上,蝴蝶蘭及朵麗蝶蘭合計已躍居國內申請新品種保護之第一位,展現台灣蝴蝶蘭品種之雄厚實力。

       目前已通過品種權的蝴蝶蘭品種也逐漸增加,且花色類型也相當多樣,目前是以紅花及白花為主要色系,以花色及花型來區分,也可分為大白花、白花紅唇、粉紅花、黃花、黑花、迷你花、線條花、斑點花及其他特殊類型等(圖二至圖十),未來外觀上會更多不同花色花型的品種展現在國人面前。在品種數量不斷的增加之情況下,需要透過整合使得品種資料更加完善,因此資料庫的建置相當重要,透過蒐集品種及建置資料庫讓台灣蝴蝶蘭品種之資料能更加完善,目前本場已建置200多筆資料且已持續擴充,也將針對不同花色及花型之性狀發展蝴蝶蘭品種辨識系統,藉由資料庫之建立能夠縮短資料比對的時程,更能提供產業之發展與育種工作之利用。

國際合作概況

       目前我國蝴蝶蘭產業在新品種育成及栽培技術已累積相當的能量,在我國農產品外銷成績上也相當亮眼,外銷產值也不斷上升,為了能維持國內優良品種在國外能受到保護,避免遭受國外競爭對手的侵權行為,因此必須重視國際植物品種權的重要性。世界各國家對於植物品種權保護均採「屬地主義」,即為必須在所在國申請植物品種權才能獲得保護,若有侵權行為時也才能向侵權者訴訟求償或訴請貿易限制。我國雖非UPOV會員國,為了解決國人在海外申請品種權的困境,在WTO/TRIPs架構下,積極透過國與國或協會與協會之間之協商,相互受理對方國民申請之品種權,在台灣蘭花產銷發展協會、我國駐歐盟代表處及農委會的共同努力下,我國突破多年未能加入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 所衍生的限制,自2007年3月起可在歐盟申請,效力及於所有27個成員國的植物品種權,這項突破使得台灣與歐盟的蘭花業者可進行品種權的行使。但對國內申請業者對赴歐盟申請仍然裹足不前,其中原因之一是申請過程耗時,每品種申請費用更高達新台幣10萬元,影響育種者申請品種權的意願。為解決這個問題,農委會積極與歐盟植物品種保護局(CPVO) 合作,希望為商業壽命較短的蝴蝶蘭品種建立一套迅速且節省成本的植物品種權保護制度。

       因此農委會於2009年邀請CPVO及荷蘭Naktuinbouw 之蝴蝶蘭檢定相關人士及專家來台訪問,參訪本場及討論蝴蝶蘭之性狀檢定事宜,就技術層面廣泛交換意見(圖十一),並進行台歐盟植物品種權合作協定。目前我國業者藉由台歐盟植物品種權合作協定採認檢定報告書的申請案已有11件(圖十二),透過雙邊採認檢定報告書可節省檢定費用及審核時間加速獲得品種權,另外因應與國際接軌,本場也持續赴荷蘭進行檢定技術研習,針對台歐盟雙方相互採認檢定報告之品種性狀判別進行調和,以達成共識,並因應未來品種權侵權案件受理及尋求品種鑑定之新技術,進行分子檢定技術研習及相關技術意見交換。

展望與放眼未來

       本場受理蝴蝶蘭品種檢定工作從2002年至今已有十年的時間,為了讓國內的保護制度更加完善,透過舉辦作物品種檢定講習會,國際間檢定人員技術交流,提升我國植物品種權之檢定技術。現今世界各國之植物品種檢定,主要以植物外表性狀為主,當蝴蝶蘭新品種數量愈來愈多,所需檢定之外表性狀將愈來愈多,所以除了開發須增加檢定項目外,生化檢定技術與分子檢測技術也可能成為未來之重要檢定技術。

       蝴蝶蘭為我國的旗艦花卉產業,外銷總值成績也相當傲人,需透過品種保護制度能使台灣品種能在國外市場保持優勢,有鑑於此,未來希望持續依台歐盟植物品種權合作針對蝴蝶蘭性狀檢定結果報告書進行檢定技術調和,簡化赴歐盟檢定及審查時程。日本為我國農產品外銷出口主要國家之一,目前我國可以自然人身分申請植物品種權保護,由於申請植物品種權保護之時間及費用高,因此希望日本能依循「台歐盟植物品種權合作」方式,相互採認檢定報告書為目標,並簡化雙方品種權申請之程序。

       中國大陸方面,未來透過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加強植物品種權的交流與合作,能擴增朵麗蝶蘭等適用植物種類,邀請陸方相關檢定人員來台,加強技術交流,並推動相互採認檢定報告書;除了上述國家之外,也希望能與澳洲、加拿大等國家進行蝴蝶蘭檢定技術交流,藉由植物品種保護制度,讓台灣蝴蝶蘭品種順利地在全世界遍地開花綻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