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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內陶斯松禁用,衛生福利部公告刪除其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發文日:113/05/01

文/楊小瑩*、林秀橤
(*電話:049-2753960轉611)
因應先進國家禁限用陶斯松之趨勢及相關國際標準之修正,農業部已於111年11月14日農防字第1111489871號公告陶斯松自113年4月1日起,禁止輸出、販賣及使用。配合此項陶斯松禁用公告,衛生福利部於113年3月29日(衛授食字第1131300473號),修正公告刪除陶斯松殘留容許量標準。考量農產品儲架期,本次修正同步新增刪除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流通緩衝配套措施:「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3條附表1所列特定作物之容許量經發布刪除,自發布施行日起算之流通緩衝期間,殘留量符合刪除前之容許量者,可繼續製造、加工、調配、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各類作物之流通緩衝期如下:生鮮食用花卉3個月;蔬果類、香辛植物及草木本植物(含乾燥食用花卉)1年;乾豆類、咖啡豆、可可豆2年;米類、雜糧類、茶類3年」。
是故,本次修正公告113年4月1日施行刪除陶斯松殘留容許量標準,茶類自116年4月1日起、咖啡豆自115年4月1日起、杭菊(乾)自114年4月1日起,檢出陶斯松殘留者不得流通(表1)。
農民進行茶葉、咖啡及杭菊等產品買賣時,應注意上述農藥殘留容許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若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抽檢發現有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規定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請農民特別當心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