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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
發文日:113/12/18

      為兼顧漁民生計並使部分來游鰻苗得以溯河成長,農業部經邀集產官學界代表召開會議研商並取得共識後,於 102 年 9 月 9 日公告「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期藉該管制措施在兼顧產業及資源永續前題下,讓部分鰻苗得以溯河洄游成長,增裕鰻魚資源。

「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於102 年 9 月 9 日公告發布,其規定重點如下:

一 . 每年自 3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止,禁止於距岸三浬內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以任何方式捕撈鰻苗。

二 . 於花蓮縣、臺東縣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捕撈鰻苗或基於學術研究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前揭規定限制。

除了管制鰻苗捕撈,讓部分鰻苗得以溯河洄游成長,增裕鰻魚資源外,為了讓鰻苗成長為性成熟之成鰻,並使成鰻得以降河產卵,同時輔導 13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漁業法規定公告轄屬至少一條河川之中下游流域,全年禁止以任何方式捕撈鰻魚 (禁捕鰻魚河川彙整如附圖) ,尤其宜蘭縣更公告全縣境內河川全流域禁止捕撈鰻魚,以進行鰻魚棲地保護工作。

113年度為期4個月的鰻苗捕撈漁季於11月1日展開,籲請從事岸際捕撈鰻苗業者應向作業當地區漁會辦理登記,於作業期間維護自身安全,配合於漁撈日誌協助填報捕撈方法、捕撈地點及捕撈數量,並於卸魚申報系統完成申報,以利鰻魚資源管理評估及規劃。

(詳見農業部漁業署公告之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