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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蘭花出口檢疫規定-法國(France)
發文日:96/02/12

中文名

蘭花

英名/學名

orchids / Cymbidium spp.

進/出口

出口

中文別名

 

產品

種苗 / seedling

資料來源

單位自建

檢疫條件

台灣輸往歐盟之蘭花應進行田間及輸出檢疫─潛蠅類(leaf miners)、南黃薊馬(Thrips palmi)、菸草粉蝨(Bemisia tabaci)

 

潛蠅類之檢疫條件包括菊潛蠅(Amauromyza maculosa)、蔬菜斑潛蠅(Liriomyza sativae)、南美斑潛蠅(L. huidobrensis)、非洲菊斑潛蠅(L. trifolii)

 

南美斑潛蠅(L. huidobrensis)、非洲菊斑潛蠅(L. trifolii)之檢疫條件:植株產自非疫區,或生產點為檢出此害蟲,且收穫前3個月內至少每月檢查一次,或輸出前經檢查為罹染此害蟲,且經藥劑處理。

 

菊潛蠅(Amauromyza maculosa)、蔬菜斑潛蠅(Liriomyza sativae)、南黃薊馬(Thrips palmi)之檢疫條件:
1.植株生長於苗圃內。
2.植株產於官方建立的非疫區(area),或植株產於官方建立的非疫生產點,且輸出前3個月內至少每月檢查ㄧ次,或輸出前經藥劑處理,且經檢查未發現此害蟲。

 

菸草粉蝨之檢疫條件:植株產於由官方建立的非疫區。或植株產於由官方建立的非疫生產點,且輸出前9週內至少每3週檢查ㄧ次。或於發生此害蟲的生產地內持續進行防治,且輸出前9週內每週進行檢查及防治。

 

歐盟各會員國的要求與前述之檢疫要求不全相同。輸出前提供相關規定文件供本局轄區分局參考辦理。

 

輸往法國現行規定:
植物檢疫證明書應於出口前14天內簽發。須進行殺蟲及殺線蟲藥劑處理,且針對上述6種有害生物進行檢疫。輸往留尼旺島之植株高度不得超過25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