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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鰻魚放養管理及應遵行事項進行放養申報
發文日:114/06/13
日本鰻鰻線113年度全國總容許放養量為10公噸、其他鰻鱺屬放養量為10公噸,請養殖業者確實依據農業部公告之「鰻魚放養管理及應遵行事項」從事鰻魚養殖。
依據「鰻魚放養管理及應遵行事項」第六項規定,農業部於每年11月1日前公告每年度全國總容許鰻線放養量,惟據產業回報與日本養殖新聞報載顯示,我國日本鰻鰻線放養量已達9公噸,然截至114年4月30日止(第一階段)申報實際放養量約為3.150公噸,兩者間差距甚大(資料來源:枋寮鄉公所)。
請鰻魚養殖業者,務必依據「鰻魚放養管理及應遵行事項」第九項及第十項規定辦理申報:
一、稚鰻育成業者應於每年4月至10月期間,每月10日前檢具前一個月之稚鰻育成申報書,向原申辦許可之合作社或聯合社申報稚鰻育成量。
二、成鰻養殖業者應於稚鰻放養後10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原申辦許可之合作社或聯合社申報實際放養規格及尾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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