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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產品及其加工品抽樣方式及抽取數量規定(廢止)
發文日:115/01/14

這是一篇根據您要求的「農糧產品及其加工品抽樣方式及抽取數量規定」主題所撰寫的專文。

請注意: 經過事實查核,您查詢的法規名稱「農糧產品及其加工品抽樣方式及抽取數量規定」已於 民國 110 年(2021年)3 月 4 日廢止。目前的抽樣作業是依據 《農產品檢查及抽樣檢驗辦法》 及其附件規定辦理。

為了確保文章的實用性與正確性,本文將依據現行有效的法規架構,詳細解析目前的抽樣標準與作業流程。


農糧產品及其加工品抽樣實務全解:從法規沿革到現行作業標準

前言:食安的第一道防線

在農產品從產地到餐桌的漫長旅程中,「抽樣檢驗」是確保食品安全最關鍵的環節之一。無論是農藥殘留、重金屬檢測,還是品質分級,檢驗結果的準確度,往往取決於「樣品」是否具有代表性。若抽樣方式錯誤或數量不足,即便實驗室的儀器再精密,也無法反映整批產品的真實狀況。

許多從業人員可能仍對舊有的《農糧產品及其加工品抽樣方式及抽取數量規定》印象深刻,但該法規已於民國 110 年正式廢止。現行的抽樣作業已回歸到更高位階的 《農產品檢查及抽樣檢驗辦法》 及其相關附件中。本文將深入解析現行法規下的抽樣邏輯、具體數量規定及標準作業程序(SOP),協助農產品經營者與品管人員掌握合規要點。

壹、 法規依據與變革

過去的舊規定雖已廢止,但其核心精神被保留並整合進了現行的法律架構中。目前的抽樣作業主要依據以下法規:

  1. 《農產品檢查及抽樣檢驗辦法》:這是母法,第 4 條明確規定抽樣方式及數量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即該辦法的附件)。

  2. CNS 國家標準:針對特定作物(如稻米),法規會引用如 CNS 13476(穀類檢驗法-取樣)作為技術指導。

  3. 特定產品作業要點:如有機農產品、產銷履歷農產品,會有其對應的驗證管理辦法補充說明。

這些變革的目的是為了讓法規架構更簡潔,並能隨時因應新型態的加工產品進行附表修正,而不必頻繁更動主法規。

貳、 各類產品抽樣方式與數量規定

依據現行《農產品檢查及抽樣檢驗辦法》之附件規定,不同型態的產品(散裝、包裝、固體、液體)有著嚴格的數量要求。以下為三大類常見產品的抽樣標準:

一、 米穀及雜糧類(Rice and Grains)

這是農糧產品中最大宗的項目,其抽樣強調「均勻性」。

  1. 工具要求

    • 袋裝產品:應使用米刺(Trier),這是一種長尖的金屬管,能插入袋中深處取出樣品,避免僅抽取到表層。

    • 散裝產品:應使用區段式取樣管,確保能採集到不同深度的穀物。

  2. 抽樣數量

    • 上市前(產地/倉庫)

      • 稻穀與乾品雜糧:隨機取樣至少 1,000 公克,並需經過混合均勻。

    • 市售端(架上產品)

      • 小包裝:直接隨機抽取完整包裝,總量需達 1,000 公克以上。

      • 散裝:隨機取樣 2,000 公克

二、 蔬果類(Fruits and Vegetables)

蔬果類產品含水量高且個體差異大,抽樣時的核心原則是「逢機」與「多點」。

  1. 抽樣原則

    • 應避開明顯機械損傷、腐爛或不具商業價值的個體(除非檢驗目的是為了病蟲害調查)。

    • 田間採樣:採「Z字型」或「五點式」採樣法,在田區內分散多點採集,以獲得該田區的平均狀況。

  2. 數量要求

    • 小果型(如草莓、番茄):取樣數量通常需達 600公克至 1公斤以上。

    • 大果型(如西瓜、鳳梨):視檢驗項目而定,通常至少抽取 1~2 個完整果實,若進行切塊取樣則需達特定重量(如 1公斤)。

    • 針對農藥殘留檢驗,依據衛福部的公告方法,樣品量通常需足夠製備成均質化檢體(通常建議送驗量在 600g - 1kg 之間以確保無虞)。

三、 加工品與包裝食品(Processed Products)

針對已包裝好的加工品(如有機果醬、米餅等),抽樣數量依據「單位包裝淨重」有所不同,呈現階梯式標準:

  1. 單位包裝 < 200 公克

    • 由於單包樣品太少,需抽取 6 個 單位包裝。

  2. 200 公克 ≤ 單位包裝 < 500 公克

    • 抽取 4 個 單位包裝。

  3. 單位包裝 ≥ 500 公克

    • 抽取 2 個 單位包裝。

此規定的邏輯在於確保實驗室有足夠的檢體進行「留樣」與「複驗」。一旦檢驗結果有爭議,必須有另一份原始樣品可供複查。

參、 標準抽樣作業程序(SOP)

合規的抽樣不僅看數量,更看「程序正義」。依據法規,執法人員或驗證機構人員在現場必須遵守以下 SOP:

  1. 身分出示與隨機性

    • 檢查人員應出示證件。

    • 關鍵原則:樣品必須由檢查人員親自隨機選取,絕對不能由業者自行挑選或指定。這是為了防止業者僅提供「特製」的合格樣品(黃金樣品)。

  2. 三方會同與簽封

    • 抽樣完成後,必須由檢查人員與受檢業者(或其代表)共同確認。

    • 樣品必須當場封緘(Sealing),並在封條上簽名壓日期,確保運送過程中不會被掉包。

  3. 填寫抽樣紀錄表

    • 詳細記錄產品名稱、批號、來源、抽樣地點及數量。

    • 這份紀錄表是未來法律攻防的重要文件,也是追溯源頭的依據。

  4. 核發收據

    • 依據法規,主管機關抽取樣品得為「無償」,但必須開立取樣收據給業者留存。

肆、 常見誤區與注意事項

在實務現場,常發生以下爭議,業者需特別留意:

  • 誤區一:「只抽一包夠不夠?」

    很多業者認為檢驗只需要幾公克,為什麼要拿走好幾包?

    解析:檢驗確實只需要少量,但法規要求「留樣」機制。若初驗不合格,業者申請複驗時,必須使用當初封存的「備份樣品」。如果當初只抽一包且用完了,業者將喪失複驗還清白的機會。因此,足量抽樣其實是在保護業者的權益。

  • 誤區二:「這區長得比較好,抽這邊。」

    解析:這是最嚴重的違規。抽樣必須具備統計學上的代表性。若刻意避開生長較差的區域,檢驗結果將失真,一旦後續市售端被查出問題,源頭管理的信用將破產。

結語

雖然「農糧產品及其加工品抽樣方式及抽取數量規定」已走入歷史,但其精神在新的《農產品檢查及抽樣檢驗辦法》中更加嚴謹與具體。對於農產品經營者而言,理解這些「數字」背後的邏輯——即代表性證據保全——是落實自主管理的基礎。

無論是 1,000 公克的稻穀,還是 6 包小包裝的加工品,每一個樣品都代表著對消費者的承諾。唯有透過標準化的抽樣程序,才能讓檢驗數據說真話,真正守護台灣農糧產品的品質與安全。


參考資料:農業部《農產品檢查及抽樣檢驗辦法》、農糧署公告資訊、CNS 13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