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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理化性試驗-前言
發文日:105/12/28
農藥物理性化學性試驗項目
農藥業者所需提交之農藥登記物理性、化學性報告等相關資料要件符合審查原則,依據公告之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準則,針對各項理化性試驗項目及相關資料要項,參考先進國家或國際組織之標準試驗方法或文件,進行符合GLP規範下的科學性測試,所得試驗結果用以釐清農藥理化特性,並總結為試驗報告。
針對農藥理化性試驗項目中有關農藥之「產品鑑定」及「理化性質」於進行相關分析試驗及總結說明(如後文)。
「品質管制」資料內容宜包括品管計畫、檢測項目、規格標準及限量、檢測結果。檢測項目建議除有效成分含量分析外,宜包含農藥劑型相關品質測試項目。原則上,由國內工廠生產的產品,需配合農藥工廠設廠標準所規定,需有檢驗設備、能力及人員,因此藉由品管資料檢視是否具備前述條件。至於國外生產的產品,品管資料則依其所提品管計畫項目,提交相對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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