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豬農民未充分落實口蹄疫撲滅計畫,全面停打疫苗時程再延4個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表示,原預定本(97)年8月起國內偶蹄類動物進入全面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之試驗階段,經評估結果應再延長4個月,待養豬農民全數配合停打疫苗試驗後,再穩健進入全面停打口蹄疫疫苗。
防檢局指出,為早日達到撲滅口蹄疫之目標,自96年4月起台灣本島及金門馬祖地區即參考澎湖地區停打疫苗模式實施階段性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措施,預定本年8月起全面停打疫苗。該局為評估進入全面停打口蹄疫疫苗之可行性,於本(7)月25日邀集口蹄疫撲滅計畫因應小組、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及各縣市養豬協會代表共同研商。經依據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對轄內養豬場之訪查結果,仍有部分養豬場未確實執行疫苗停打試驗措施,導致無法確實評估。有鑑於只要有一個養豬場未落實執行疫病之清除措施,貿然停打疫苗即可能重蹈86年爆發口蹄疫之覆轍。於是日會議經充分討論並經審慎評估結果,認為現階段尚不宜進入全面停打疫苗階段。
防檢局呼籲,為期順利達到全面停打疫苗目標,亟需全體養豬戶配合落實停打口蹄疫疫苗措施,倘發現場內有疑似口蹄疫之臨床症狀,務必立即向當地動物防疫機關通報,並配合動物防疫人員之指示進行相關之防疫措施。未通報者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條之規定,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防檢局並強調養豬場必須徹底施行下列自衛防疫措施,包括每週定期消毒,並做紀錄以供查驗;禁止運豬車、飼料車及動物屍體運輸車等車輛、駕駛及不相關人員進入場內;養豬場新引進動物前應確認健康狀況,做好隔離觀察;切勿購入來路不明之動物,以防引入病原等。肉品市場及屠宰場之場區亦同步加強消毒工作。
防檢局並特別提醒各縣市之動物防疫機關,針對已停打疫苗之養豬場,應加強訪視工作及採血進行血清學監測。尤其對未能落實或配合階段性停止施打疫苗之養豬場,要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之1之規定,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