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學報導
為提高信用部業務競爭力,農委會修正4項農業金融法規
刊登日:104/01/05
農委會於10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及「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等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 放寬餘裕資金得轉存其他信用部:經營體質符合一定條件之信用部得吸收其他信用部轉存款,惟其總額不得超過存款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二、 提高備抵呆帳提撥比率:信用部第1類及第2類之授信資產,應分別依債權餘額至少提列1%及2%之備抵呆帳。
三、 放寬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比率限制:經營體質較佳之信用部得申請提高贊助會員或非會員存放比率上限;刪除非會員存款額度規定。
四、 放寬對鄉(鎮、市)公所之放款限制:信用部辦理鄉(鎮、市)公所之授信案件,毋須經其所隸屬之縣政府保證。
五、 放寬自用住宅放款總額之限制:信用部辦理自用住宅放款總額占定期性存款總額之上限由40%提高至50%。
本次法規修正,除建立農業金融體系資金流通互存機制,提高信用部資金運用效率外,並放寬多項限制,有利於提升信用部業務競爭力;另為協助信用部因應未來景氣變動可能遭受之損失,明定增提備抵呆帳,儲備風險承擔能力,以兼顧信用部業務推展及風險控管,並鼓勵信用部將資金導向農業領域,協助農業政策及產業之推動。
農委會農金局進一步說明,整體信用部經營體質已有顯著改善,將持續密切掌握信用部營運概況,瞭解問題予以協助,並強化監理工作,以監理與輔導並重方式,持續協助信用部健全經營,維持農業金融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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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杰(達人級會員)發表於 104/01/13
很好

仙仔(達人級會員)發表於 104/01/05
go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