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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兩岸三通直航與經貿開放 ,兩岸農產品貿易交流活動有許多進展, 兩岸因距離相近,語言文化相似,農業交流緊密,植物品種間流通快速,造成我國優良品種在大陸地區未經授權而大量繁殖生產,嚴重影響我方權益,因此植物品種權成為兩岸智財權重要課題之一。 植物品種權採屬地主義,為確保我國優良品種能在中國大陸受到對等的保護,必須依循中國大陸品種權相關法令制度方可進行品種權申請,但我國與中國大陸在品種保護制度上差異甚大,透過兩岸品種機構的交流與制度調和,方能維護我國優良品種在中國大陸的權益。由於兩岸對於智慧財產權的重視, 2010 年 6 月 29 日第 5 次江陳會談,簽署「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並於同年 9 月 12 日生效,同意本著平等互惠原則,加強專利、商標、著作權及植物品種權等保護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協商解決相關問題,開啟兩岸植物品種權保護合作的新紀元。透過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之協議,兩岸雙方於 2010 年 9 月 21 日於宜蘭召開兩岸第 1 次工作組座談會,會議中同意在兩岸雙方各自公告之作物種類範疇下,受理雙方品種權申請案件,透過合作原則,設置品種權工 作組協商。 經由 2011 至 2015 年共舉辦 4 次兩岸植物品種權工作組會議協商的努力下,雙方互設聯繫窗口,處理兩岸在植物品種權疑義問題,陸方已將我方建議優先保護之植物種類 , 例如: 蝴蝶蘭屬 (Phalaenopsis Bl.) 、荔枝 ( Litchi chinensis Sonn.) 、芒果 (Mangifera indica L.) 、柑橘屬 (Citrus L.) 、棗屬 (Ziziphus Mill.) 、夜來香屬 (Telosma Cov.) 及紅豆杉屬 (Taxus) 等列入 中國植物品種保護名錄,並於 2014 年截止,台灣赴中國大陸申請品種權之受理案件為蝴蝶蘭屬 33 件、芒果 1 件、柑橘屬 2 件和紅豆杉屬 1 件,總計為 37 個品種 。 由於兩岸植物品種權工作組的共同努力與關注下 ,在中國大陸申請品種權的案件中,部分案件可望在近期內完成審查作業並獲得中國大陸植物品種權 , 屆時將成為兩岸植物品種權保護合作上嶄新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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