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知識庫
全面檢除草食動物結核病、布氏桿菌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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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98 年 11 月 10 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預定98年下半年度起,加強草食動物結核病暨布氏桿菌病檢除工作,並期在兩、三年內使台灣地區成為結核病與布氏桿菌病之清淨區。
一般畜牧場或飼養場每年應執行結核病及布氏桿菌病檢驗一次。如果是污染場則應每三個月檢驗一次,並須連續執行三次,所有受檢動物均呈陰性者,才可恢復一般檢驗。
防檢局指出,有關草食動物結核病暨布氏桿菌病檢除相關規定及罰責如下:
一、經動物防疫人員檢驗判定後有罹患結核病或布氏桿菌病之污染場,其同場或同舍之動物不得移出、及該場以外之動物亦不得移入。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上開規定而擅自將動物移出場外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之罰金。
二、動物經檢驗判定陽性者,應即隔離飼養、禁止搾乳,並依法儘速執行撲殺,除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令之規定不予補償外,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0條規定辦理補償。
三、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均應依據動物防疫人員指示,控制動物之行動及提供其他必要協助,並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第3款之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以下1萬元以上罰鍰。
資料全文:http://kmweb.moa.gov.tw/種原知識庫/雜誌/羊協一家親/gfa48/gfa48p5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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