蝴蝶蘭為臺灣花卉的重點產業,也是臺灣農產品外銷的旗艦作物之一,根據臺灣關稅總局與社團法人臺灣蘭花產銷發展協會資料統計,2010年蝴蝶蘭產業外銷金額約為8255萬3700美元,2011年蝴蝶蘭產業外銷金額約為9849萬1200美元,2012年蝴蝶蘭產業外銷金額高達1億1352萬2500美元,外銷金額呈現穩定成長(李等,2013;陳,2002;葉等,2011),為提升我國蝴蝶蘭產業之優勢,蝴蝶蘭新品種需不斷創新,是產業發展之重要基石。同時為鼓勵蝴蝶蘭育種者投入並創造更多的新品種,必須立法建立制度,以保障育種者之權利,因此我國參考「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以下簡稱 UPOV)1978年公約之精神,於1988年公布施行「植物種苗法」,並依據UPOV 1991年公約之內容,於2005年將「植物種苗法」修正為「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根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12條規範,申請植物品種權利保護需符合五大要件,分別為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及一適當品種名稱,始得依法申請品種權。執行植物品種檢定則確認新品種是否符合可區別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及穩定性(stability)之要件,因此品種檢定又稱DUS檢定,執行植物性狀檢定機關依據已公告的試驗檢定方法及品種性狀表進行新品種檢定作業(李,1999;吳和蔡,2005)。
我國植物品種保護制度採公告制,根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4條規範:適用本法之植物種類,為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種子植物、蕨類及其他特定植物。(吳和蔡,2005),蝴蝶蘭與朵麗蝶蘭於2002年公告為適用新品種命名及權利登記之植物種類,依據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理第2條規規定,種苗改良繁殖場(以下簡稱本場)受農委會委託訂定蝴蝶蘭及朵麗蝶蘭之品種試驗檢定方法及品種性狀表並成為受委託之檢定機關,初期經由「蘭科審議委員會」審定,訂定蝴蝶蘭品種性狀表之項目共計有36項,2008年修訂蝴蝶蘭品種試驗檢定方法及品種性狀表,修訂後之檢定項目計有77項,其中有32項為必要調查之項目(安等,2012)。
依據農業委員會植物品種權公告系統統計資料,自1991年至2014年8月31日為止,品種權申請累計案件總共為1619件,以觀賞作物申請案件最多,累計案件總計為1365件,占總申請案件之84.3%,其次為蔬菜作物申請案件,累計案件總計為123件,占總申請案件之7.7%(圖1)。以植物種類劃分,觀賞作物中蝴蝶蘭及朵麗蝶蘭之申請案件最多,累計案件總計為825件,占總申請案件之60.4%,為國內申請新品種保護之第一位。因蝴蝶蘭在外銷產值上不斷上升,為使我國優良品種在國外能受到保護,在農委會、我國駐歐盟代表及臺灣蘭花產銷發展協會的共同努力之下,突破多年未能加入UPOV組織所衍生的限制,自2007年3月起可在歐盟以自然人身分申請植物品種權,且效力及於所有歐盟27個成員國,並於2009年簽署「台歐盟植物品種權合作」協議,同意互相採認蝴蝶蘭檢定報告書(傅,2009)。
目前我國執行蝴蝶蘭品種檢定已有10年的里程碑,申請案件逐漸增多,在蝴蝶蘭品種不斷變化創新時,進行品種檢定的過程當中,發現既有的品種性狀表之性狀已不敷使用,例如在上下萼瓣、翼瓣與唇瓣之斑紋類型性狀,因斑紋類型變化差異大,且現已開發出具唇瓣花瓣化(Petalization)等特殊性狀之新品種,必須修正既有之蝴蝶蘭品種試驗檢定方法及品種性狀表。因此,本次修訂以蒐集的蝴蝶蘭品種進行系統性的整理及分類,參考UPOV及CPVO之蝴蝶蘭檢定準則,建立我國新的蝴蝶蘭品種試驗檢定方法及品種性狀表。
蝴蝶蘭品種試驗檢定方法及植物品種性狀表之修訂內容
根據我國「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為辦理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植物類別訂定各種植物性狀表及試驗檢定方法,因此品種檢定之要件必須包含品種試驗檢定方法及品種性狀表,為促使品種檢定能更加完善,可進行品種試驗檢定方法及品種性狀表之修訂。品種試驗檢定方法及品種性狀表之修訂大致與制定規範相同,除依據我國「植物品種審議作業規範」中「植物品種性狀表制定原則」及「試驗檢定方法制定原則」外,為能與國際接軌,同時參酌UPOV所訂相關規範。此外,參考UPOV 2003年TG/213/1版、UPOV 2013年TG/213/2 版、CPVO 2007年TP/213/1版及CPVO 2014年TP/213/2版之蝴蝶蘭檢定準則(test guideline)與國內蝴蝶蘭2008年版之品種試驗檢定方法及品種性狀表,收集具代表性之流通品種資訊,將蝴蝶蘭品種性狀表加以調整與修訂。
品種試驗檢定方法之規範項目
修訂國內新版蝴蝶蘭試驗檢定方法之規範項目,一般試驗檢定方法之規範項目有11項,其中法源依據、對照品種選取原則等規範屬固定原則。而依不同作物種類訂定以下項目:
(一)適用作物範圍
UPOV之DUS檢定準則中(test guideline),適用範圍通常為一個種、屬或更高的分類,參照UPOV與CPVO之蝴蝶蘭檢定準則(test guideline)以及國內蝴蝶蘭2008年版之試驗檢定方法中之適用作物範圍,將適用範圍訂為「蝴蝶蘭屬(Phalaenopsis)、朵麗蘭屬(Doritis)、朵麗蝶蘭屬(Doritaenopsis)與其人工屬間及種間雜交之所有品種」。
(二)送檢時期
一般而言該項項目視作物本身開花時間、生長狀況及栽培技術而定,訂定合適的送檢時期可縮短檢定時間,以本試驗檢定方法而言,因臺灣蝴蝶蘭品種已有相當成熟之催花技術,在國內能全年開花,因此送檢時期定為全年,使申請者能在植株符合送檢條件時即可送件,以避免送檢時期尚未抽梗或花期已過的問題。
(三)送檢材料:
送檢材料之數目需視植物種類繁殖特性不同而異,以能夠達成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檢定為原則,本試驗檢定方法參考UPOV與CPVO之蝴蝶蘭檢定準則(test guideline)及國內蝴蝶蘭2008年版之試驗檢定方法將送檢材料(包括申請品種及對照品種)之送檢數量定為15株,且送檢植株必須是第一次抽花梗且花梗長低於10公分之未開花植株,以避免新品種之一致性經過人為篩選。
(四)試驗期間及調查取樣數:
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生殖生長期之性狀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請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性狀調查項目之量的性狀以調查10株為原則,質的性狀則以觀察15株的表現為原則。若在試驗檢定期間產生品種性狀上之變異植株,可依「植物品種審議作業規範」之「試驗檢定方法制定原則」一致性的檢定標準,當無性繁殖送檢植株為6-35株時,只能有一株為異型株(off-type),因此質的性狀在檢定時,必須每株都加以觀察是否表現一致,若有一株以上的異型株(即至少有一個性狀與同一繁殖方式所生產的其他植株不同),則判定不具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