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藥劑為作物栽培上抑制、防治作物害物危害,以及調節作物生長之藥劑,在合理且有技術的使用下可以達到栽培上有效維持、提升品質的效果。
政府為確保農藥使用對勞工、農民、消費者及環境之安全性,依據農藥管理法規,負責國內農藥之登記、輸出入、販售等管理。
在「農藥管理法」第五條上,農藥被定義為:
一、農藥:
指成品農藥及農藥原體。
二、成品農藥:
指下列各目之藥品或生物製劑:
(一)用於防除農林作物或其產物之有害生物者。
(二)用於調節農林作物生長或影響其生理作用者。
(三)用於調節有益昆蟲生長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列為保護植物之用者。
三、農藥原體:
指用以加工前款各目成品農藥所需之有效成分原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供前款各目使用者,視為成品農藥。
國際上依農藥之防治對象分類為殺菌劑、殺蟲劑、除草劑、殺蟎劑、殺鼠劑、殺線蟲劑、植物生長調節劑、除螺劑、除藻劑等。
以下為某些常用農藥種類及其用途:
(一)殺蟲劑(Insecticides):用以防除昆蟲及其他節肢動物。
(二)殺真菌劑(Fungicides):用以防除真菌病害(包括露菌病、晚疫病、銹病、白粉病等)。
(三)殺細菌劑(Bactericide):防除為害植物之細菌病害,如細菌性葉斑病、軟腐病等。
(四)除草劑(Herbicides):用以防除雜草或其他不欲種植之植物。
(五)殺蟎劑(Miticides):防除寄食植物及動物之蟎類(紅蜘蛛)。
(六)殺鼠劑(Rodenticides) :防除農田之野鼠。
(七)植物生長調節劑(Plant Growth Regulators):促進植物之生長、開花、或再生。
(八)殺線蟲劑(Nematocides):防除線蟲(極微小、軟蟲狀生物體,需於顯微鏡下鑑定,寄食於植物根部為主)
(九)除藻劑(Algicides) :防除灌溉水溝、河川、湖泊之藻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