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蝴蝶蘭為臺灣花卉的重要作物,為提升臺灣蝴蝶蘭育種競爭力,需有良好的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可區別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和穩定性(stability)(簡稱DUS)是新品種保護之實質檢定項目,也是執行新品種保護的依據。蝴蝶蘭試驗檢定方法及品種性狀表修訂,主要參考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和歐盟植物品種事務局(CPVO)之2014年版蝴蝶蘭檢定準則及相關技術文件,將國內2008年版之蝴蝶蘭品種試驗檢定方法及品種性狀表重新修訂,修訂時並再根據蝴蝶蘭所篩選出之品種檢定資料庫97個品種進行各種外表性狀表現之比對,確立了110個性狀,其中必測性狀40項,一般性狀70項,同時也修正各項性狀的分級判定方式及註記,使新的檢定準則更適於未來蝴蝶蘭新品種檢定的依據。
關鍵字:蝴蝶蘭、植物品種保護、DUS(可區別性、一致性和穩定性)檢定、檢定準則、品種性狀表
一、前言
蝴蝶蘭產業為臺灣花卉的重點產業,也是臺灣外銷農產品的旗艦作物之一。根據農業委員會資料統計,2012年蝴蝶蘭產業外銷金額已達1億1352萬2500美元(李等,2013),2013年蝴蝶蘭產業金額更成長到1億1837萬9000美元。為提升我國蝴蝶蘭產業之優勢,需不斷的育出蝴蝶蘭新品種。為鼓勵蝴蝶蘭育種者投入並創造更多的新品種,必須立法並依法保障育種者之權利,因此政府參考「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以下簡稱 UPOV)1978年公約之精神,於1988年公布施行「植物種苗法」,並依據UPOV 1991年公約之內容,於2005年將「植物種苗法」修正為「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根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12條規範,申請植物品種權利保護的植物需符合五大要件,分別為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及一適當品種名稱,始得依法申請品種權。執行植物品種權保護的機關,是依據已公告的試驗檢定方法及品種性狀表進行新品種檢定作業,確認新品種是否符合可區別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及穩定性(stability)之要件後,送植物品種權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再由主管機關核發品種權證書並依法予以保護其品種權(李,1999;吳和蔡,2005)。
蝴蝶蘭與朵麗蝶蘭於2002年公告為適用新品種命名及權利登記之植物種類。種苗改良繁殖場受農委會委託訂定蝴蝶蘭及朵麗蝶蘭之品種試驗檢定方法及品種性狀表並成為受委託之檢定機關。最早訂定的蝴蝶蘭品種性狀檢定共檢定36項性狀,2008年曾修訂蝴蝶蘭品種試驗檢定方法,修訂後之檢定性狀計有77項,其中有32項為必要調查之項目(安等,2012)。
依據農業委員會統計,自1991年至2014年8月為止,植物品種權申請累計案件總共為1619件,其中觀賞作物申請案件最多有1365件,占總申請案件之84.3%。觀賞作物中以蝴蝶蘭及朵麗蝶蘭之申請案件最多,共有825件,占總申請案件之60.4%,為國內申請新品種保護之第一位。由於蝴蝶蘭在外銷產值上不斷上升,為使我國優良品種在國外能受到保護,在農委會、我國駐歐盟代表及臺灣蘭花產銷發展協會的共同努力之下,突破多年未能加入UPOV組織所衍生的限制,自2007年3月起可在歐盟以自然人身分申請植物品種權,且效力及於所有歐盟27個成員國。另外於2009年又簽署「台歐盟植物品種權合作」協議,同意互相採認蝴蝶蘭檢定報告書(傅,2009)。
目前我國執行蝴蝶蘭品種檢定已有10年的歷史,由於在蝴蝶蘭品種不斷創新,創造出許多新性狀,在進行品種檢定時,發現既有的品種性狀表之性狀已不敷使用。例如在上下萼瓣、翼瓣與唇瓣之斑紋類型性狀,變化差異更大,及具唇瓣花瓣化(Petalization)等特殊性狀;另外由於與歐盟已經同意相互採認蝴蝶蘭檢定報告書,也需要調整必須檢定的重要特性項目,因此迫切的需要重修蝴蝶蘭品種試驗檢定方法及品種性狀表。本文敘述此次修訂的方法,以及修訂後的檢定準則和新的品種性狀調查項目。
二、蝴蝶蘭檢定準則之修訂
國際間植物品種保護制度大多數依循國際植物品種保護聯盟(UPOV)之相關規定進行立法。在植物品種檢定技術方面,各國則依據UPOV之TGP技術文件與各植物種類之檢定準則(Test Guideline)為原則進行檢定作業。此次檢定準則之修訂,除依據我國「植物品種審議作業規範」中「植物品種性狀表制定原則」及「試驗檢定方法制定原則」外,為能與國際接軌,同時參酌UPOV所訂相關規範。例如UPOV 2003年TG/213/1版、UPOV 2014年TG/213/2 版、CPVO 2007年TP/213/1版及CPVO 2014年TP/213/2版之蝴蝶蘭檢定準則,經與國內原有蝴蝶蘭2008年版之品種試驗檢定方法及品種性狀表比對。
以本場蝴蝶蘭性狀資料庫當中篩選較具有代表性之品種共計有97個品種(表2),進行調查印證修訂後品種性狀表表格之適用性,也透過國際植物品種保護研習會之意見交換及赴荷蘭品種檢定單位Naktuinbouw進行研習交流,徵詢蒐集相關蝴蝶蘭檢定專家意見(張和張,2012;薛和洪,2010;郭和安,2011),根據調查數量性狀所得之數據範圍進行分級、觀察質量性狀類型加以定義分類,修訂本植物品種性狀表。
(一)檢定性狀之修定
性狀的修定是以能夠在檢定與審查過程中有效提供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的分析,在UPOV TG/3/1的說明中,性狀選擇的基本要求為:1.特定的基因型或基因型組合的作用結果。2.在特定環境下,具有足夠的穩定表現及可重覆性。3.具有足夠的變異性,在品種間可建立可區別性。4.能夠被準確的定義與辨別。5.滿足一致性的要求。6.即使經過重複的繁殖後,仍具有足夠的穩定表現和可重複性,可滿足穩定性的要求。因此,除考慮上述的原則,為了檢定作業的順利進行及與國際接軌,在修訂本品種性狀表時,儘量以易於操作、可靠性強、節省檢定成本、性狀表現不受環境影響、更客觀的觀察方式及符合國際規範等原則來修改或新增性狀。因此如葉、上下萼瓣、翼瓣及唇瓣之長、寬度等58個性狀因符合性狀選擇之基本要求,因此在新版品種性狀表中維持原來性狀;目前蝴蝶蘭新開發的品種,花色類型多變化,既有的品種性狀表之上、下萼瓣、翼瓣與唇瓣之斑紋類型、顏色色數及斑紋顏色等性狀已不足,無法判別申請品種與對照品種在該性狀的可區別性,因此,依性狀選擇之規範,經既有之品種性狀表之性狀比較,新增共計有45個性狀,以使性狀之判讀能更加正確;另外蝴蝶蘭育種者不斷推出特殊類型之品種,例如唇瓣花瓣化之品種,至2014年8月截止,蝴蝶蘭申請唇瓣花瓣化之新品種案件有10件,因應未來唇瓣花瓣化品種之申請案件持續增加,參考現有不同唇瓣花瓣化類型及花色類型之唇瓣花瓣化品種資訊(圖1)進行性狀新增,目前新版品種性狀表新增6個與唇瓣花瓣化相關之性狀,若無該性狀之特性,可以在調查表以「-」註記表示。
(二)檢定性狀的類別
台灣蝴蝶蘭新品種申請案件逐年增加且花色多變,為能有效區別新品種之性狀及符合國際蝴蝶蘭品種檢定規範,以UPOV 2014年TG/213/2 版及CPVO 2014年TP/213/2版之蝴蝶蘭檢定準則為基礎,並依據蝴蝶蘭資料庫之品種資訊進行性狀之修定,舊有(2008年版)蝴蝶蘭品種性狀表之性狀為77項,經修訂後保留原本性狀36項,並增修性狀共74項,共計110項,在選定的110個性狀中(表3),依作物部位可分為植株2項、葉片11項、花11項、萼瓣25項、翼瓣18項、唇瓣41項、蕊柱1項,另外加註一項其他重要性狀,若新品種具有特殊性狀,而現行植物品種性狀表無法滿足時,可標註於此。另外,依性狀的重要性可分為必測性狀(註記*者,即UPOV技術文件中所指之Asterisked characteristics)40個,一般性狀70個。依UPOV TGP/7/1必測性狀是指該性狀具有國際一致的重要性,各會員國都應該要量測,除非上述性狀的表達狀態或環境使之無法進行檢定。一般性狀則是在必測性狀無法辨別對照品種與申請品種時,需要進一步檢定時所使用的性狀。蝴蝶蘭的主要檢定必測性狀集中在萼瓣、翼瓣、唇瓣,其次為花、葉片及植株等性狀,因蝴蝶蘭為高度雜交之作物,亦增加其變異程度,因此上述三個部分佔了所有性狀的一半以上,也是品種檢定時的重點。依性狀的表達方式,性狀可分為質量性狀(QL) 11項、數量性狀(QN) 61項及偽質性狀(PQ)37項。如花序類型(分為單生、總狀、複總狀)及葉表面斑紋顏色有無(無、有)等呈現出一種不連續之狀態,且較不易受環境因子影響,屬於質量性狀;如花梗長度(短、中、長)及上萼瓣點斑大小(小、中、大)則呈現連續之狀態,由一極端至另一極端,屬於數量性狀;如唇瓣中央裂片形狀(三角形、卵形、卵菱形、橢圓形、菱形、圓形、倒卵形、倒三角形)及唇瓣肉瘤形狀(第Ⅰ、Ⅱ、Ⅲ、Ⅳ、Ⅴ、Ⅵ、Ⅶ、Ⅷ型)等則表現部分連續之狀態,且其變異多非單純線性關係,則屬偽質性狀。不論是質量、數量或偽質性狀,各個分類的性狀都需精確被定義、描述並分成適當等級。
三、結論
本次檢定準則及品種性狀表修訂後經蘭科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已於民國103年2月19日公告為「蝴蝶蘭品種試驗檢定方法」,並刊登於農糧署「植物品種權公告查詢系統網頁」,可供自由下載,將作為蝴蝶蘭新品種檢定的作業準則。隨著新品種育成的累積,蝴蝶蘭的品種勢必會更加多樣化與複雜,未來品種試驗檢定方法及品種性狀表也許會出現其侷限性,因此,在實施的過程中,可依需求及實際的狀況進一步的持續調整與修正,並提送審議委員會審定通過後適用,可使檢定作業執行順利,並提高品種檢定效率及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