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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自《台灣土雞標誌推廣手冊》
一、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台灣地區育成與生產之有色肉雞,包括土雞與台灣特有雞種(鬥雞與烏骨雞)。
二、定義:
(一)台灣地區育成與生產之有色肉雞:有色肉雞本身與其親代及祖代在台灣地區飼養成長者稱之。所謂台灣地區乃指中華民國現階段管轄之地區,包括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與金門馬祖地區。
(二)土雞:台灣地區育成,具有單冠、鉛(或黑)色腳脛之雞種,分成紅羽與黑羽兩大類;其出售日齡紅羽土雞至少滿100日齡、黑羽土雞至少滿110日齡,外觀已具有性成熟之第二性徵,但仍未開始產蛋或配種。
市售土雞依體型大小可分為大型、中型與小型三大類,以飼養空間大小可分為舍飼與放牧兩種。
- 大型土雞:公、母雞之平均上市體重在5台斤以上。
- 中型土雞:公、母雞之平均上市體重在4台斤以上、5台斤以下。
- 小型土雞:公、母雞之平均上市體重在4台斤以下。
- 放牧土雞:肉用土雞於生長期間之飼養地面空間平均每公斤體重0.17平方公尺之上者稱之。
(三)台灣特有雞種:
- 鬥雞:
(1)外觀:這類雞種具有豆冠型雞冠、直立挺拔之體型、肉髯小圓、眼大圓而突出、喙長而略彎曲、頸長背短、胸平寬深長。
(2)上市體重:公、母雞之平均上市體重在5台斤以上。
(3)飼養日齡:至少滿160日齡以上。
(4)放牧鬥雞:雞隻於生長期間之飼養地面空間平均每公斤體重0.20平方公尺之上者稱之。 - 烏骨雞:具有烏骨、烏肉、烏皮與絲羽及烏骨雞其他特徵者;飼養日齡至少滿110日齡以上。
(四)閹雞:符合本標準與定義中所包括之任一雞種經去勢之公雞,飼養日齡至少滿180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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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杰(達人級會員)發表於 105/09/04
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