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學報導
「農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繼續施行,促進農業自動化發展
刊登日:97/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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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農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原規定適用投資抵減期間至 96 年 12 月底止,為促進農業自動化發展,繼續鼓勵業者投資農業設備或技術,該辦法業經行政院 97 年 2 月 27 日令修正發布施行,適用投資抵減期間修正為自 97 年 1 月 1 日至 98 年 12 月 31 日止,凡農業購置自行使用之自動化、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防治污染及資源回收設備或技術,均可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說明,依該辦法規定凡從事農、林、漁、牧業生產,對農、林、漁、牧業提供指導服務之公司及公司組織之農產品批發市場,購置該辦法所訂各項設備或技術,在同一課稅年度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屬設備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七,屬技術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五,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農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係農委會會同財政部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於 81 年報奉行政院訂定發布施行,依該辦法第 5 條規定,適用投資抵減期間為兩年,每兩年期滿視產業發展需要檢討修正後繼續施行。本次除修正第 5 條第 1 項適用投資抵減期間外,並增列第 5 條第 4 項規定購置整廠或整線設備申請發證之認定作業,同時修正第 8 條規定購置設備或技術於三年內與他人交換或其他無法供自行使用之情形者,應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增列第 9 條第 2 項規定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有虛報或浮報情形應補繳稅款,使該辦法更為周延。
農委會最後表示,為利業者申請作業,該會訂有「農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申請須知」,業者如有適用投資抵減案件,請依該辦法及申請須知規定,向該會提出申請抵減證明,以利促進農業自動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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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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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婷(高手級會員)發表於 111/11/01
謝謝分享。
仙仔(達人級會員)發表於 103/05/12
go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