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蝴蝶蘭產業優勢之利基─蝴蝶蘭新品種保護
2007年7月在商業周刊的一篇報導「一間公司,幹掉一個王國」,造成國內蝴蝶蘭產、官、學界不小震撼。雖然此篇報導統計方式與計算基準不是那麼正確,但也給國內蝴蝶蘭業者深省的機會。台灣栽培蝴蝶蘭之歷史大約自1950年代開始並逐年盛行,最初是以趣味栽培者為主,憑著個人喜好及屬性不同,造就出許多不同樣式之蝴蝶蘭品種,也奠定國內蝴蝶蘭產業之基礎。國內蝴蝶蘭栽培面積約172公頃,栽培戶數達240戶,年產量約25億盆,外銷年產值達12億元,且仍持續成長中。隨著蝴蝶蘭產業發展,栽培繁殖技術之精進,使我國蝴蝶蘭外銷產值已在花卉作物排名第一,成為外銷四大旗鑑農產品之一。但隨外銷量激增,國外花卉業者也注視到蝴蝶蘭在國際市場之競爭優勢,紛紛投入大量資金開發生產,尤以荷蘭為最具代表性,開始大量收購我國選育之蝴蝶蘭新品種,近幾年生產量已超越我國。
為保持國內農產品競爭優勢,除了積極研究開發高品質之農產品外,對於植物品種權保護認知與推廣也應重視。我國於2005年將「植物種苗法」修正為「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並於同年6月30日公布施行,主要目的也是希望將植物品種權保護制度更能符合國內及國際植物品種保護標準,落實制度之施行。
依據該「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四條規定之植物種類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植物種類為範疇。為使新品種檢定工作能順利執行,品種試驗檢定方法及品種性狀調查表之制定就必須先完成。農委會種苗改良繁殖場受委託制定蝴蝶蘭品種試驗檢定方法及品種性狀調查表,在制定過程中期與國際間之規範接軌,並參考日本及UPOV之制定方式與方法進行。依據「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農委會種苗改良繁殖場為受委託之檢定單位。2002年開始受理蝴蝶蘭新品種檢定工作,截至2007年為止,總共受理蝴蝶蘭及朵麗蝶蘭之新品種權申請案件共有130件,其中有47件業已公告為新品種。
蝴蝶蘭乃2001年經由「蘭科品種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公告為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作物種類,公告初期由於國內業者對於品種保護制度觀念尚未完全建立,因此檢定品種數較少,但隨著國際上對品種權日益重視及農政單位大力鼓吹並辦理多場講習會,使蝴蝶蘭之栽培業者逐漸了解與重視,近幾年申請案件逐年遞增,尤其是近二年之申請案件已超過總申請件數一半以上,而且在不同作物之品種權申請上,蝴蝶蘭已躍居國內申請新品種保護之第一位。
台灣蝴蝶蘭產業,在國際上佔有相當重要地位,是我國目前在外銷花卉重要作物之一,除了積極落實國內品種權保護外,宜加強國際間植物品種權保護合作協商,防止國外不法侵權,則是另一重要課題。如此將可維持蝴蝶蘭之國際間競爭優勢,使花卉作物中「台灣之光-蝴蝶蘭」能持續在國際間發揚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