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8年1月31日起有機農產品管理新制上路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 96 年 1 月 29 日公布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將有機農產品認驗證納入管理,該法所定兩年緩衝期將於 98 年 1 月 31 日屆滿,屆時國產或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以有機名義販賣,依該法管理。該會呼籲有機農產品經營業者做好品質管理,以建立消費信心。
農委會說明,目前市售有機農產品如經檢出農藥殘留,係依 「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查處。但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27 條規定,以有機名義販賣之國產或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自 98 年 1 月 31 日起依該法及「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及「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規定管理。
農委會指出,截至元月 20 日止,依規定取得認證之有機農產品、加工品驗證機構為 國際美育自然生態基金會( MOA )、慈心有機農業發展基金會( TOAF )、 中華有機農業協會( COAA ) 及台灣省有機農業生產協會( TOPA )等四家 , 中央畜產會 為 有機畜產品驗證機構。另台灣寶島有機發展協會已於最後審查階段,將於近日取得認證,其他尚有五家有機驗證機構申請認證作業中。國內取得驗證之有機農產品、加工品,並應依規定使用 CAS 標章(如圖),供消費者辨識。
農委會說明,在 進口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管理方面,該會已公告英國、法國、奧地利、丹麥、芬蘭、荷蘭、德國、義大利、紐西蘭、澳大利亞、瑞典、盧森堡、希臘、西班牙、愛爾蘭及比利時等 16 國為有機管理同等性之國家。國內廠商自公告國家進口之有機農產品,應向農委會申請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後,才可以有機名義販賣,並依規定標示及使用輸出國之認驗證標章。
農委會特別指出,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27 條之罰責規定,該會已公告執行原則,自 98 年 1 月 31 日以後製造且以有機名義販賣之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均為查處範圍,至於 98 年 1 月 31 日以前製造者,如擅自使用農委會所定有機農產品標章及違規使用化學用品,亦列為查處範圍。
農委會表示 ,該會已持續對有機農友、進口業者、有機販賣業者及消費者,宣導有機管理新制,並實地訪問有機商店,且蒐集業者所提問題製作說明資料,將公布於該會農糧署網站( http://www.afa.gov.tw/ )及有機農業全球資訊網( http://info.organic.org.tw/supergood/front/bin/home.phtml )。該會呼籲有機農產品經營業者依法販賣有機農產品,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內有機農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