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學報導
農糧署將請有機農產品業者分別標示分裝地及原料產地,建立消費信心
刊登日:99/02/04
41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表示,針對報載有機農產品原產地標示產生疑義案,該會將輔導農產品經營業者如有分裝、加工者,除標示分裝、加工地點外,其有機原料來源亦應明確標示產地,以取信消費者。另該會亦將強化有機農產品品質檢驗與標示檢查,健全有機農業之發展。
農糧署說明,依據「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有機(含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應標示原產地(國),即原產地標示至國家即已符合前揭標示規定。經營業者如進一步標示至縣市,應誠實依據來源產品之實際產地為標示。有關媒體報導部分業者以分裝場所在地縣市作為原產地標示引起爭議一事,該會未來將輔導農產品經營業者如有分裝、加工者,除標示分裝、加工地點外,其有機原料來源亦應明確標示產地,以取信消費者。
農糧署指出,未經驗證或未經審查之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以有機名義販賣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至於轉型期間之農產品,依該辦法之規定應標示「有機轉型期」文字,但不得使用CAS台灣有機農產品標章,俾與有機產品區隔,違反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農糧署強調,推動有機農業有賴全民的支持,而對於企業界參與有機農業經營亦應予肯定,惟為健全有機農業發展,該會將加強查驗有機產品品質及標示,99年度並已規劃抽驗1,800件產品品質及檢查3,000件產品標示,對查驗不合格產品由縣市政府依法查處,以建立消費者信心。
大家覺得這篇文章
一級棒:55%
我喜歡:19%
很實用:19%
夠新奇:3%
普普啦:3%
看過這篇文章的人說
1 則留言
登入會員即可參加留言
仙仔(達人級會員)發表於 103/05/01
go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