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政府基因改造植物科技安全管理機制 與國際規範同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基因改造科技是發展生技產業之重要基礎,惟其產品在風險上仍具不確定性,民眾對基改產品仍存疑慮,我國 政府現階段對基因改造科技的基本立場, 本於鼓勵基因改造科技之創新研發,並在 確保國民健康及不影響環境生態安全之前提下,對基因改造科技進行有效管理 。
農委會指出,依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規定,基因改造植物如在國內推廣銷售時,須先向該會申請許可田間試驗之進行,於完成田間試驗及其生物安全評估執行結果經農委會審查通過之條件下,並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同意文件,方可在國內推廣銷售及上市。
經對照美國、日本及歐盟等國之基因改造植物安全管理機制,在基改產品商業化利用前,皆賦予同樣之生物安全風險管理審查規範,我國基因改造植物之安全管理契合國際管理趨勢。
「生產植酸酵素基因轉殖水稻」 田間試驗結果,經評估其商業種植生態安全風險高,審議不通過
農委會指出 ,該會在 92 年 2 月受理國際基因科技公司「生產植酸酵素基因轉殖水稻」田間試驗申請案,同年 7 月同意該項田間試驗之進行。其田間試驗結果於 94 年 5 月送交農委會進行審議,該會依據所送田間試驗報告顯示,其轉殖基因流布至一般水稻之風險評等高,而水稻為國內主要糧食作物,該會亦請國際基因科技公司,就如何降低基因流布及防範花粉傳播之可能混雜,或污染至其他稻作風險之建議方法提供補充資料。惟依 95 年 3 月所送補送資料,未能就預防風險之方法,提供科學數據佐證,並確保日後釋出商業種植安全無虞。故此,該案經評估委員會審議認定可能造成基因流布,影響生態安全,因此該項田間試驗結果審議不予通過。國際基因科技公司不服該處分,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案經行政院 96 年 2 月 8 日駁回其訴願。嗣因該公司未提起行政訴訟而告確定。
基因改造科技之基本立場一致
農委會強調,政府積極鼓勵基改科技之創新研發,惟其研發成果之產業化,須以確保國民健康及生態安全為前提。因此政府資助研發之創新發展,其成果亦需通過生物及食品等安全評估,證實對人體及生態環境影響無虞, 方可推廣種植生產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