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管理依法有據 政府將逐步強化
針對立法委員林淑芬與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今 (25) 日就 國內寵物販售及管理議題,提出源頭管制、繁殖買賣管理、動物福利及高風險飼養管理登記等 4 項訴求。農委會表示,寵物管理政府部門都各依權責辦理,若有法令規定不足,將積極檢討加強各類寵物管理,落實野生動物保育、動物保護及產業發展之目標。
加強源頭管制,已公告高風險性入侵種動物約 500 種禁止輸入
為避免高風險性外來動物入侵臺灣,農委會於民國 89 年依據 動物保護法第 8 條規定, 公告美洲巨水鼠科、食人魚、電鰻科等三類動物,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民國 100 年,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外來入侵種管理行動計畫」,建立各單位之業務分工,實施各項防治措施。民國 102 年 8 月,農委會林務局依據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6 條規定,請經濟部依 貿易法公告 18 項共 503 種 高風險動物 之輸出入管制。 目前林務局正檢討建置第 2 波管制清單,後續將循程序辦理。至於其他野生動物,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4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資料向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經初審後轉請農委會審核,同意後始得輸入。
以營利為目的之特定寵物飼養繁殖買賣,應依法取得許可
農委會說明,有關現行寵物管理部分,因現行動物保護法對寵物管理係採不同強度,因犬隻為民眾最常飼養之寵物,衍生之流浪犬問題亦最嚴重,故採最高管理強度。依據 動物保護法第 22 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至其他動物應採何種強度之管理,公告多少種類列管及相關配套措施等,本會將邀集相關單位通盤檢討。 另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36 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進行。
請地方政府加強稽核,防止動物遭虐待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未經許可,不得飼養、繁殖、騷擾、虐待或買賣。違者最高可處 5 年有期徒刑,得併科 150 萬元罰金。另依據動物保護法規定,寵物飼養、買賣應注意 動物福利 , 業者應提供適當食物、飲水及充足活動空間,並注意生活環境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及提供妥善照顧。違者可處 15,000 元以上 75,000 元以下罰鍰。農委會將請地方政府加強稽查寵物店,以避免非法販賣動物或違反動物福利之情事。
農委會將通盤檢討各類寵物管理強度
至於高風險物種飼養管理登記部分,農委會表示,由於民間飼養、繁殖及買賣之動物種類與數量繁多,且大小規模不一,依現行人力配置下,確實無法全面實施登記管理措施,未來可針對高風險且具規模之繁養殖場業者進行輔導、登記及買賣管理,該會將邀集地方政府與相關單位開會討論,通盤檢討管理寵物物種與管理強度之優先次序。
農委會強調,教育飼育寵物民眾亦非常重要,飼育者應善盡飼養者之義務,提供寵物安全環境與舒適空間,不要飼養珍奇異獸、危險性動物或來路不明的動物,更不可棄養或隨意釋放動物,以免造成生態危機。政府與民間共同努力推動優質動物飼育管理,共創人與動物和諧共存的優質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