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推動鰻魚放養管理,並與國際合作共同養護管理鰻魚資源
漁業署表示,因應近年東亞地區鰻魚資源低迷,為合理利用鰻魚資源,並優先保障現有養鰻業者之權益,漁業署實施「103年至104年鰻魚放養管理及應遵行事項」,規定養鰻業者之鰻魚放養量應取得漁業署許可,並應於放養後的7日申報實際放養量,另因鰻魚屬跨國界資源,台灣已與日本、中國大陸及韓國等國共同合作,推動鰻魚的漁業管理與放養量管理,以共同養護與管理國際鰻魚資源。
漁業署進一步表示,目前鰻苗仍無法以人工繁殖方式商業化量產,養鰻產業所需之鰻苗皆來野生捕撈,但近年東亞地區鰻魚資源低迷,已引發國際保育團體的關注,其中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CN)已於103年6月12日正式將日本鰻列入紅皮書中的「瀕危物種」。而華盛頓公約(CITES)可能參考IUCN作法,於105年召開的第17屆締約國大會時將日本鰻提議列入CITES附錄II ,進行貿易管制,此將導致鰻魚產品出口受阻,衝擊我國的鰻魚產業。
漁業署強調,我國鰻魚養殖屬外銷型產業,近年我國鰻魚年產量的八成以上出口,其中日本為我國最重要的外銷市場,為避免鰻魚被列入CITES附錄致衝擊我國鰻魚產業,漁業署積極推動鰻魚資源的養護與管理並參與國際合作,以兼顧養鰻業者的生計及維護鰻魚產業的永續發展。
漁業署說明,由於鰻魚屬跨國界之資源,鰻魚資源的養護與管理亦需要各鰻魚資源使用國的共同努力,因此台灣、日本、中國大陸及韓國等國,自101年起召開「鰻魚資源養護與管理國際合作非正式會議」,共同推動鰻魚漁業的禁漁期及禁漁區等相關資源養護管理措施,並於103年9月的第七次會中達成共識,由各國共同推動鰻魚的放養量控管,目標在104年日本鰻的放養量不超過103年放養量的八成,其他鰻鱺屬的鰻魚放養量也不超過近3年的水平,並由各國的鰻魚產業團體共同組成永續鰻魚養殖聯盟(Alliance for Sustainable Eel Aquaculture,簡稱ASEA),以強化產業的自主管理,促進鰻魚資源永續使用。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為合理分配全國鰻魚放養量,並優先保障現有養鰻業者的權益,漁業署在密集諮詢各鰻魚產業後,訂定「103年至104年鰻魚放養管理及應遵行事項」,規定養鰻業者之資格應以近五年有放養實績者,其放養鰻魚應取得漁業署許可且放養量不得超過許可之放養量,並應於放養後的7日申報實際放養量,違反相關規定者依漁業法處以3萬元至15萬元之罰鍰。
漁業署籲請各養鰻業者瞭解及體諒國際鰻魚資源養護管理之迫切,並請養鰻業者於103年11月17日至28日依「103年至104年鰻魚放養管理及應遵行事項」向鰻魚相關合作社申請鰻魚放養許可,並配合漁業署將推動鰻魚的資源養護與管理措施,以確保鰻魚產業得以持續發展。
聯絡人:漁業署 蔡日耀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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