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學報導
因應國際趨勢訂定遠洋漁業條例,維護海洋漁業資源永續
刊登日:10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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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高雄、東港、小琉球及南方澳等漁民組成漁民促進自救會,預計於11月6日北上抗爭,要求重新檢視遠洋漁業三法、尊重漁民權益之訴求,漁業署瞭解漁民心聲,會在符合國際規範要求、國內法律架構及漁民目前遭遇困境等多方考量下,輔導漁民配合遵守。
因應國際趨勢訂定遠洋漁業條例
漁業署表示,我國為全球重要公海捕魚國之一,面對日益嚴格之國際漁業管理趨勢,為確保我國遠洋漁業符合國際或市場國要求,並得以永續經營,漁業署參考相關國際漁業規範及有關國家為打擊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IUU)漁業所訂法規,經與產業界多次溝通及朝野共識,訂定「遠洋漁業條例」,其中明定重大違規之行為及較高額度罰鍰,以嚇阻重大違規情事之發生;其餘違反從事遠洋漁業時應遵守之事項,屬一般違規,處較低及適度罰鍰,並無執法過當及罰金過高問題。另該署在法規生效前即辦理多場法規說明會,也利用漁船船主申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的場合,再次向船主宣導法令內容,及透過該署建置24小時之漁業監控中心進行「預防性監控」,適時提醒漁民遵守有關的作業規定。
業界合理訴求納入修正,作業安全及秩序仍需維護
針對該漁民促進會所提其他訴求,漁業署逐一回應如下:
一、取消外籍船員脫逃6個月內不得再聘雇規定:漁業署表示,考量取消遞補期限恐有雇主容忍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之道德風險,將衍生外籍勞工快速增加,影響國人就業權益等負面效應,惟該署將檢討縮減該時間限制可行性。
二、業界反映放寬具境外僱用外籍船員之遠洋漁船資格,簡化上船報備程序,漁業署回應如下:
(一)基於遠洋漁業勞動力短缺,漁業署除開放船主依就業服務法引進外籍船員、透過勞務合作協議引進大陸籍船員,並考量遠洋漁船長期於境外作業之特性,訂定境外僱用外籍船員管理制度,並設定漁船當年度或上一年內在公海或他國專屬經濟海域作業累計30天以上,即可境外僱用外籍船員,嘉惠及照顧我國漁民及遠洋漁業產業。
(二)考量境外僱用外籍船員取得申訴之管道較為不便,為有效保障船員權益及防制人口販運,漁業署於近年積極推動該等船員訪查工作。但有關船主違反規定之裁罰,絕不會單憑船員訪談結果作為證據,該署仍會依照客觀事實核處。
(三)漁業署針對境外僱用船員薪資待遇等相關問題,已邀集產業及勞動團體召開數次會議共商,現階段將以落實法規所要求為目標;至僱用外籍船員需檢附良民證乙節,漁業署已規劃簡化該手續。
三、開放外籍幹部船員代理我國籍幹部船員制度:漁業署表示,不同長度級之漁船出海作業天數不同,航程亦有遠近,且輪機長須負責輪機設備操作、保養及維護,一旦發生故障必須及時應變處理,爰現行針對在不同船長級別之漁船應具備一定服務年資始成為資深船員之規定仍屬必要。
四、業界針對漁船船位及漁獲回報措施反映意見:針對該會所提漁船應裝設電子船位回報器(VMS)及VMS故障1個月內需進港修復乙節,鑑於該規定係遵照我國所參加之國際漁業組織管理措施要求,我國有義務遵守,且VMS為管理漁船經營動態之最基本工具,透過VMS始能掌握漁船是否在經核准之海域範圍內作業,故仍須要求VMS故障在一定時間內修復。
漁業署另表示,為鼓勵遠洋漁船儘早裝設電子漁獲回報系統(e-logbook),已補助逾500艘遠洋漁船安裝e-logbook,至於補助漁船裝設備用VMS,會檢討政府財政情形再予研處。
五、業界要求取消罰鍰未繳清,不得申請核發漁業證照之規定:漁業署表示,針對違規罰鍰申請分期付款者,未繳清罰鍰前無法換發漁業執照及申請次年度遠洋作業許可證,同意分期繳付罰款,係減緩受處分人經濟壓力之便民措施,使其不致因逾期繳納全部罰款遭催繳或移送強制執行。惟為維護漁船作業秩序,漁業法第7條之1條及遠洋漁業條例第7條均已規定,須完成處分及繳清罰款始同意核發相關漁業證照。
六、要求漁船於東港移泊至小琉球不應要求配置輪機長:基於漁船航行安全需求及國際公約規範,漁船出海作業應分別配置船長及輪機長,以維護航行及輪機設備正常運作,現行漁船幹部船員配置規定已屬最低配置。
七、業界建議成立海上拖救船隻,提供故障漁船拖救:漁業署表示,漁船為漁民私有財產,平時即應依規定辦理船舶檢查及保養,作業時並應配置足額幹部船員,以妥善操作及保養船舶設備,以避免海上故障發生。惟倘發生海上故障情事,政府責無旁貸會依程序通報,提供漁民相關必要之協助。至於業界指責政府在臺日漁業會議談判節節敗退,漁業署表示,臺日雙方於2016年成立「臺日海洋事務合作對話機制」,每年召開會議以解決雙方漁業糾紛,該署將在該合作對話之架構下,持續與日方協商我漁船在「沖之鳥」周邊海域作業之議題。
持續輔導漁民遵守規範,維護漁業資源永續
漁業署最後表示,遠洋漁業三法自106年1月20日生效施行以來,初期違規案件確實稍多,但是在該署24小時監控中心之「預防性監控」提醒下,現在違規案件已有減少的趨勢,顯示漁民朋友已逐步跟上國際的腳步,該署將持續輔導漁民遵守規定,以維護海洋漁業資源及產業永續。
聯絡人:林國平副署長
手 機:0988-678051
因應國際趨勢訂定遠洋漁業條例
漁業署表示,我國為全球重要公海捕魚國之一,面對日益嚴格之國際漁業管理趨勢,為確保我國遠洋漁業符合國際或市場國要求,並得以永續經營,漁業署參考相關國際漁業規範及有關國家為打擊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IUU)漁業所訂法規,經與產業界多次溝通及朝野共識,訂定「遠洋漁業條例」,其中明定重大違規之行為及較高額度罰鍰,以嚇阻重大違規情事之發生;其餘違反從事遠洋漁業時應遵守之事項,屬一般違規,處較低及適度罰鍰,並無執法過當及罰金過高問題。另該署在法規生效前即辦理多場法規說明會,也利用漁船船主申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的場合,再次向船主宣導法令內容,及透過該署建置24小時之漁業監控中心進行「預防性監控」,適時提醒漁民遵守有關的作業規定。
業界合理訴求納入修正,作業安全及秩序仍需維護
針對該漁民促進會所提其他訴求,漁業署逐一回應如下:
一、取消外籍船員脫逃6個月內不得再聘雇規定:漁業署表示,考量取消遞補期限恐有雇主容忍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之道德風險,將衍生外籍勞工快速增加,影響國人就業權益等負面效應,惟該署將檢討縮減該時間限制可行性。
二、業界反映放寬具境外僱用外籍船員之遠洋漁船資格,簡化上船報備程序,漁業署回應如下:
(一)基於遠洋漁業勞動力短缺,漁業署除開放船主依就業服務法引進外籍船員、透過勞務合作協議引進大陸籍船員,並考量遠洋漁船長期於境外作業之特性,訂定境外僱用外籍船員管理制度,並設定漁船當年度或上一年內在公海或他國專屬經濟海域作業累計30天以上,即可境外僱用外籍船員,嘉惠及照顧我國漁民及遠洋漁業產業。
(二)考量境外僱用外籍船員取得申訴之管道較為不便,為有效保障船員權益及防制人口販運,漁業署於近年積極推動該等船員訪查工作。但有關船主違反規定之裁罰,絕不會單憑船員訪談結果作為證據,該署仍會依照客觀事實核處。
(三)漁業署針對境外僱用船員薪資待遇等相關問題,已邀集產業及勞動團體召開數次會議共商,現階段將以落實法規所要求為目標;至僱用外籍船員需檢附良民證乙節,漁業署已規劃簡化該手續。
三、開放外籍幹部船員代理我國籍幹部船員制度:漁業署表示,不同長度級之漁船出海作業天數不同,航程亦有遠近,且輪機長須負責輪機設備操作、保養及維護,一旦發生故障必須及時應變處理,爰現行針對在不同船長級別之漁船應具備一定服務年資始成為資深船員之規定仍屬必要。
四、業界針對漁船船位及漁獲回報措施反映意見:針對該會所提漁船應裝設電子船位回報器(VMS)及VMS故障1個月內需進港修復乙節,鑑於該規定係遵照我國所參加之國際漁業組織管理措施要求,我國有義務遵守,且VMS為管理漁船經營動態之最基本工具,透過VMS始能掌握漁船是否在經核准之海域範圍內作業,故仍須要求VMS故障在一定時間內修復。
漁業署另表示,為鼓勵遠洋漁船儘早裝設電子漁獲回報系統(e-logbook),已補助逾500艘遠洋漁船安裝e-logbook,至於補助漁船裝設備用VMS,會檢討政府財政情形再予研處。
五、業界要求取消罰鍰未繳清,不得申請核發漁業證照之規定:漁業署表示,針對違規罰鍰申請分期付款者,未繳清罰鍰前無法換發漁業執照及申請次年度遠洋作業許可證,同意分期繳付罰款,係減緩受處分人經濟壓力之便民措施,使其不致因逾期繳納全部罰款遭催繳或移送強制執行。惟為維護漁船作業秩序,漁業法第7條之1條及遠洋漁業條例第7條均已規定,須完成處分及繳清罰款始同意核發相關漁業證照。
六、要求漁船於東港移泊至小琉球不應要求配置輪機長:基於漁船航行安全需求及國際公約規範,漁船出海作業應分別配置船長及輪機長,以維護航行及輪機設備正常運作,現行漁船幹部船員配置規定已屬最低配置。
七、業界建議成立海上拖救船隻,提供故障漁船拖救:漁業署表示,漁船為漁民私有財產,平時即應依規定辦理船舶檢查及保養,作業時並應配置足額幹部船員,以妥善操作及保養船舶設備,以避免海上故障發生。惟倘發生海上故障情事,政府責無旁貸會依程序通報,提供漁民相關必要之協助。至於業界指責政府在臺日漁業會議談判節節敗退,漁業署表示,臺日雙方於2016年成立「臺日海洋事務合作對話機制」,每年召開會議以解決雙方漁業糾紛,該署將在該合作對話之架構下,持續與日方協商我漁船在「沖之鳥」周邊海域作業之議題。
持續輔導漁民遵守規範,維護漁業資源永續
漁業署最後表示,遠洋漁業三法自106年1月20日生效施行以來,初期違規案件確實稍多,但是在該署24小時監控中心之「預防性監控」提醒下,現在違規案件已有減少的趨勢,顯示漁民朋友已逐步跟上國際的腳步,該署將持續輔導漁民遵守規定,以維護海洋漁業資源及產業永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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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達人級會員)發表於 10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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