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學報導
裁罰金額提高,防檢局與關務署合作查緝旅客違規攜帶肉品入境
刊登日:107/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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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防檢局)今(15)日表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1修正案已自14日起生效,旅客違規攜帶動物產品入境將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經統計14日16時至今日16時止,全國各邊境機場、港口查獲旅客違規攜帶動物產品共8件,情形如下:桃園國際機場查獲3件,裁罰5萬元者2件(中國大陸香腸、豬肉乾),裁罰3萬者1件(鴨肉乾);基隆分局馬祖檢疫站裁罰5萬元1件(豬肉乾);高雄小港國際機場裁罰3萬元者4件(越南豬肉及禽肉各1件、馬來西亞禽肉及泰國豬肉各1件)。其他國際機場、港口無查獲案件。
防檢局再次提醒,旅客違規攜帶動物產品的罰則已經提高,依據裁罰基準,第2次再攜帶來自3年內有發生非洲豬瘟國家的豬肉產品會被裁罰新臺幣50萬元,第3次就會罰100萬,罰則相當重,民眾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防檢局再次提醒,旅客違規攜帶動物產品的罰則已經提高,依據裁罰基準,第2次再攜帶來自3年內有發生非洲豬瘟國家的豬肉產品會被裁罰新臺幣50萬元,第3次就會罰100萬,罰則相當重,民眾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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