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學報導
農委會結合高雄市舉辦「清除獸鋏巡山活動」 還給動物安全的家
刊登日:108/06/27

農委會表示,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及第14條之2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而未經許可使用獸鋏捕捉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另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得以獸鋏獵捕野生動物,而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違者最重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農委會強調,民眾為防範野生動物損害農林作物,可採用不具殺傷力的捕捉或驅趕方式,或尋求相關單位協助,切勿違法使用獸鋏。另自100年修正動保法禁止製造、販賣,各縣市政府持續針對全臺五金行等可能販售地點稽查,近年並未查獲違法販售獸鋏狀況,但民眾私自在山林野地設置獸鋏,因多屬偏遠地區,周遭無監視器,往往無從查證何人設置,農委會呼籲民眾踴躍檢舉,提供事證,共同減少非法設置獸鋏行為。(各縣市動物保護單位通報專線請查閱動物保護資訊網https://animal.moa.gov.tw/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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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秋美待子(達人級會員)發表於 11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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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達(達人級會員)發表於 10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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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秀(達人級會員)發表於 10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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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倫(達人級會員)發表於 10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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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妹(達人級會員)發表於 10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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