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學報導
不實有機農產品, 8月1日起開罰
刊登日:9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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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圖/陳建智
有機農產品管理新制「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27 條已自今年 1 月 31 日起實施,其中標示檢查緩衝期於7月底屆滿。農委會表示,8 月 1 日起將全面查處國內外有機農產品標示,國產有機農產品未經驗證,或進口農產品未經審查,最高可連續處 100 萬元罰鍰。
針對報載目前我未核准中國大陸輸入國內之農產品,經第三國有機驗證機構驗證後,即可以有機名義輸入國內販售一案,農糧署陳文德署長特予澄清並非事實。陳署長說,目前我國輸出入貨品各類號列,並無區分有機產品或非有機產品,因此,未經核准進口之 834 項大陸農產品,縱使為經第三國驗證之有機產品,仍維持繼續管制進口,申請輸入即遭管制,不能在國內販售。
目前農委會已認證 9 家驗證機構辦理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驗證,並已公告 18 個國家為,業者進口公告國家認證之驗證機構驗證之產品,可向農糧署各區分署申請審查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農委會指出,國產有機農產品新鮮、安全,消費者應多予支持選購,購買時認明 CAS 台灣有機農產品標章,以鼓勵及保障合法農民與業者。
詳全文請參考豐年半月刊59卷第1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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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仔(達人級會員)發表於 10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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