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學報導
農藥延伸使用範圍新制簡介
刊登日:9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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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圖/黃鈺婷.蔡恕仁.黃中道.劉天成
台灣地處亞熱帶,作物多樣化,加以各別栽培面積小,疫病蟲害種類相當複雜,而農民採用的防治方法多以藥劑防治為主。台灣之農藥登記管理制度係採一藥劑對應一作物及一疫蟲病害的方式,由於係由農藥業者主動申請登記且業者大多登記於主要經濟作物的主要疫病害蟲防治上,以符其經濟考量。因此台灣農民與其他國家農民一樣,亦面臨未有適當防治藥劑的問題而需要加以解決。
農委會於 97 年 5 月著手研議,在合乎科學原則,及考量農藥藥效、藥害及殘留量等前提下,將作物及疫病蟲害以科學方式分別予以群組化管理,並以合理化方式延伸農藥使用範圍之措施,以協助農民解決防治用藥不足的問題。98 年 3 月 31 日農委會發布修正「農藥田間試驗準則」及公告「農藥延伸使用範圍之群組化作物或有害生物種類、代表性使用範圍及其實施方式」,以同時兼顧農民對部分作物疫病蟲害防治的需求及消費者對農產品衛生安全的要求。
上揭農藥延伸使用範圍措施,係以較嚴格的標準,分別定義出各作物群組之主要作物及次要作物,以利主要作物之藥效試驗資料可擴及於同群組其他次要作物,因同一農藥對同群組作物的同一疫病或蟲害具有同樣的防治效果;另殘留量資料亦以同群組內較為嚴格之作物殘留標準,作為其同組次要作物之標準。此意即登記在主要作物疫病蟲害之防治藥劑,可透過此項新措施,將該藥劑合法登記於同群組之其他少量作物之疫病蟲害防治上。
詳全文請參考豐年半月刊59卷第2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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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仔(達人級會員)發表於 103/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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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ny(達人級會員)發表於 10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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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達人級會員)發表於 10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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