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農產品產地標章制度推動現況
文/李紅曦˙李國基˙連忠勇
台灣農業科技精良,農產品品質優異,部分著名產地具國際知名度,惟著名農產品過去僅著重品牌,少有以商標或標章加以保護及行銷。直至我國加入 WTO 後因應國際地理標示制度發展趨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以下簡稱智慧局) 及農委會乃於 93 年開始積極倡議產地標章概念與作法;94 年年底 8 項著名茶產地名稱於中國被搶註商標事件,促使農業界開始了解並正視產地標章效益;此外,97 年開放兩岸週末包機與陸客來台及進口茶充斥等因素,亦強化生產者對標章之重視。我國之產地標章制度,因著該等背景及事件乃應運萌芽發展。
一. 國內著名產地保護途徑
我國對於著名產地名稱之保護,係依據商標法透過申請產地證明標章或產地團體商標兩種方式加以執行,本文以「產地標章」一詞含括該兩項保護範圍。
產地證明標章係智慧局為因應我國於 91 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WTO) 後,為加強「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第 22 條有關地理標示保護規定,於 92 年 11 月 28 日修正商標法第 72 條條文,增列「產地」為證明標章註冊範圍之一。依該法相關條文意旨,產地證明標章係以標章證明他人產品來自該特定地理區域,並具有一定的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故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凡符合標章權人所訂使用規範及條件者皆可要求使用。
依據證明標章申請人不得從事所證明事項之相關業務之規定,我國產地標章使用大宗-農產品,其地方業務主要推動與經銷團體-農會將無法申請獲准註冊。智慧局為配合產業發展及實務推動需要,乃進行政策放寬及法規鬆挷,於 96 年修正「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及團體標章審查基準」,將產地納入團體商標註冊範圍。產地團體商標係由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申請取得註冊,提供其團體會員使用於商品或服務,表示其商品或服務來自於該特定地理區域之團體,並具有特定之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並藉以與其他非該團體會員之商品或服務加以區別。
詳全文請參考豐年半月刊60 卷第5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