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組化延伸農藥使用之效果及安全評估

李敏郎‧林映秀‧蘇文瀛‧馮海東
一. 緣起
在台灣,農業栽培的作物種類多樣,害物相也相當複雜,近年來因應消費市場多元化的需求,以及國際農產品交流頻繁,農產業結構不斷改變,作物種類、經濟價值與病蟲害種類等均隨之變化。
依農糧署資料,在台灣列入政府定期調查的作物有 228 種,另根據文獻推算,這些作物上的病蟲害種類可達 300 種以上,估算作物與害物之組合可達 8,000 組以上,其中已由政府登記有農藥可供防治使用者僅有 818 組之主要使用範圍 (表 1),且新興作物與害物仍持續增加中。
為因應害物管理上的用藥需求,農委會於 79 年起以政府預算辦理田間試驗,期以解決此問題。民國 93 年農委會推動「作物生產履歷制度」,生產者必須紀錄噴灑農藥等生產管理行為及防治對象等目的,再次突顯許多作物病蟲害無登記藥劑可用的問題,即使大幅以政府預算辦理田間試驗,仍無法在短期之內提供安全有效的用藥資訊給農民 (表 2)。
為因應此一問題,國際上亦研議整合作物分群,農委會則積極推動「群組化延伸農藥使用」,藉由作物及害物之群組化,使農藥使用方法經合理評估延伸至較大的適用範圍,以維持「農藥標示資訊指導用藥」的制度設計,在農藥包裝容器上提供農民直接而正確的用藥資訊,導正過度開放「標示外使用 (off-label use)」以致農民誤認農藥殘留容許量訂定範圍即為農藥登記使用範圍,而不重視正確的農藥使用方法。
二. 「群組化延伸農藥使用制度」之實施
民國 98 年 3 月 31 日農委會發布「農藥田間試驗準則」並公告「農藥田間試驗準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延伸使用範圍之群組化作物或有害生物種類、代表性使用範圍及其實施方式」,確立了以代表性使用範圍的試驗結果用來評估延伸使用的原則,同時提供田間試驗規範,期能提供符合標準的試驗結果,以評估農藥使用方法之有效性及安全性。
自法令發布後,農委會定期檢討「群組化使用範圍」,並於 99 年 2 月 26 日公告第 2 版「農藥田間試驗準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延伸使用範圍之群組化作物或有害生物種類、代表性使用範圍及其實施方式」,同時著手進行「回溯性延伸使用檢討」,檢討過去己登記之農藥使用方法及範圍,符合準則規定者檢討延伸,預訂於 99 年底前完成。
詳全文請參考豐年半月刊60 卷第19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