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學報導
健全農業灌溉-用水調度機制
刊登日:10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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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我國水資源具有區域性、季節性及產業性之缺水問題,復以近年來水資源開發日漸困難,各標的用水需求又持續成長,我國水資源利用已面臨嚴峻考驗,因各區域若有水資源供應不足之情形,農業灌溉用水之規劃較具彈性,農田水利會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0條第1項第5款規定,配合政府推行土地、農業、工業政策及農村建設事項,及第六款主管機關依法交辦事項,可透過加強灌溉管理,以節餘用水支援其他標的用水。各農田水利會於其農業水權範圍內,並秉持不影響農民用水權益之原則,審慎規劃非乾旱時期之農業節餘水常態性調度機制,以紓緩我國水資源運用所面臨之困境。
過去部分農田水利會辦理用水調度時,乃自行與需水者簽訂供水協定或契約,此一方式可能使農民產生自身用水權益遭受影響之疑慮,致誤解農田水利會配合國家發展,適時支援其他標的用水以提升有限水資源運用效率之良好始意。爰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遂進行農田水利會灌溉用水調度機制及現況之檢討,並辦理灌溉用水調度制度座談會,邀集相關農田水利領域專家與從業人員積極研商,規劃完成農田水利會調度灌溉節餘水之標準作業流程。農委會藉由此一機制之建立,可控管農田水利會灌溉用水調度之適宜性,並強化對於各會用水調度作業之監督審查,以確保農業灌溉用水之利用效能。
貳、農田水利會調度灌溉節餘水之作業流程
灌溉節餘水調度係指農田水利會於水權範圍內,經以科學方法調節,而有剩餘之灌溉水量得支援民生與工業等其他標的用水,依此原則農委會規劃灌溉用水調度之標準作業流程(圖1),其主要作業步驟分述為下列各點:
一、需水單位申請調度農業用水
由需水單位向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國科會、地方政府等)提出調度農業用水之申請,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能由需水單位之主管機關函請農委會協助辦理,復由農委會函請農田水利會評估調度用水之可行性及適宜性。
二、農田水利會提報用水調度計畫書
農田水利會辦理調度用水作業之影響評估,若評估其調度用水可行須研擬用水調度計畫書,並經會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提送農委會審查。用水調度計畫書須提供該會水權量、預計調用水量以及近五年實際取水量等評估指標,以利檢視該會事業區域是否具充足節餘水量可供調度,此外,用水調度計畫書應說明其區域灌溉用水之供需情勢、相關加強灌溉管理措施之規劃、供水成本分析、移用水收費計算方式等,另尚須具載乾旱缺水緊急應變計畫、調度水量不損及農民用水權益之稽核計畫、調度用水之合約書以及相關審查會議紀錄。
三、農委會暨專家審查機制審核
農田水利會提交用水調度計畫書後,農委會得就與申請案件相關之具備專業知識或經驗者,籌組專家委員會執行調度計畫書之審議工作,藉由各領域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專家審查機制,以強化調度用水案件審核之公正性。用水調度計畫書內容若有疑義或不符程序者,農委會將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說明,逾期視同審議不通過。
四、執行情形管考
調度用水計畫審核通過後,由農委會函覆農田水利會同意辦理,並副知需水單位之主管機關及水利主管機關,農田水利會應於一個月內與需用水者簽訂調度水契約並副知農委會及水利主管機關備查;若未通過審核,農委會函覆需水單位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同意其申請調度用水事項。
為確保農田水利會調度用水支援其他標的計畫無虞,農委會亦加強辦理後續調度作業執行之管考。針對農田水利會調度灌溉用水所獲得之收入,應核實用於因調度水所增加之營運管理、行政、以及農田水利設施興建維護等事項費用支出,另輔以回饋機制實行,亦即將轉供用水之獲益一定比率投資於受影響之區域,例如提撥獲益固定比率於相關圳路更新改善項目運用,以維護會員既有之權益。農委會已規劃調度用水計畫執行管考表,用以考核取水量、各項收入與支出以及實際依契約內容執行之情況,若調度灌溉節餘水作業確有影響農民用水權益之情形發生,農民可藉由陳情表隨時申報用水量不足狀況,農田水利會須詳實調查並將處理情形回報農委會存查。
參、結語
維護穩定安全之灌溉用水為促進農業發展的基本條件,但現今臺灣水資源之開發已遭遇瓶頸,其他事業標的用水多僅能尋求調度農業灌溉用水支援,灌溉節餘水之調度可能成為未來農田水利會須經常辦理之業務。為確保各農田水利會調度用水不致影響會員用水權益,農委會配合現有法規及整合相關行政流程,擬具農業灌溉節餘水調度之標準作業流程,以建立制度化主管機關管理機制,確實督管農田水利會調度用水作業,並期望藉此調度農業灌溉用水作業流程之確立,逐步完備調度用水相關法令與配套機制,在滿足農業灌溉用水需求之前提下,亦能配合國家社會發展所需,同時支援其他標的用水需求,以達成全國人民和諧共享水資源之終極目標。
文圖 鄭友誠 農委會農田水利處
我國水資源具有區域性、季節性及產業性之缺水問題,復以近年來水資源開發日漸困難,各標的用水需求又持續成長,我國水資源利用已面臨嚴峻考驗,因各區域若有水資源供應不足之情形,農業灌溉用水之規劃較具彈性,農田水利會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0條第1項第5款規定,配合政府推行土地、農業、工業政策及農村建設事項,及第六款主管機關依法交辦事項,可透過加強灌溉管理,以節餘用水支援其他標的用水。各農田水利會於其農業水權範圍內,並秉持不影響農民用水權益之原則,審慎規劃非乾旱時期之農業節餘水常態性調度機制,以紓緩我國水資源運用所面臨之困境。
過去部分農田水利會辦理用水調度時,乃自行與需水者簽訂供水協定或契約,此一方式可能使農民產生自身用水權益遭受影響之疑慮,致誤解農田水利會配合國家發展,適時支援其他標的用水以提升有限水資源運用效率之良好始意。爰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遂進行農田水利會灌溉用水調度機制及現況之檢討,並辦理灌溉用水調度制度座談會,邀集相關農田水利領域專家與從業人員積極研商,規劃完成農田水利會調度灌溉節餘水之標準作業流程。農委會藉由此一機制之建立,可控管農田水利會灌溉用水調度之適宜性,並強化對於各會用水調度作業之監督審查,以確保農業灌溉用水之利用效能。
貳、農田水利會調度灌溉節餘水之作業流程
灌溉節餘水調度係指農田水利會於水權範圍內,經以科學方法調節,而有剩餘之灌溉水量得支援民生與工業等其他標的用水,依此原則農委會規劃灌溉用水調度之標準作業流程(圖1),其主要作業步驟分述為下列各點:
一、需水單位申請調度農業用水
由需水單位向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國科會、地方政府等)提出調度農業用水之申請,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能由需水單位之主管機關函請農委會協助辦理,復由農委會函請農田水利會評估調度用水之可行性及適宜性。
二、農田水利會提報用水調度計畫書
農田水利會辦理調度用水作業之影響評估,若評估其調度用水可行須研擬用水調度計畫書,並經會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提送農委會審查。用水調度計畫書須提供該會水權量、預計調用水量以及近五年實際取水量等評估指標,以利檢視該會事業區域是否具充足節餘水量可供調度,此外,用水調度計畫書應說明其區域灌溉用水之供需情勢、相關加強灌溉管理措施之規劃、供水成本分析、移用水收費計算方式等,另尚須具載乾旱缺水緊急應變計畫、調度水量不損及農民用水權益之稽核計畫、調度用水之合約書以及相關審查會議紀錄。
三、農委會暨專家審查機制審核
農田水利會提交用水調度計畫書後,農委會得就與申請案件相關之具備專業知識或經驗者,籌組專家委員會執行調度計畫書之審議工作,藉由各領域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專家審查機制,以強化調度用水案件審核之公正性。用水調度計畫書內容若有疑義或不符程序者,農委會將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說明,逾期視同審議不通過。
四、執行情形管考
調度用水計畫審核通過後,由農委會函覆農田水利會同意辦理,並副知需水單位之主管機關及水利主管機關,農田水利會應於一個月內與需用水者簽訂調度水契約並副知農委會及水利主管機關備查;若未通過審核,農委會函覆需水單位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同意其申請調度用水事項。
為確保農田水利會調度用水支援其他標的計畫無虞,農委會亦加強辦理後續調度作業執行之管考。針對農田水利會調度灌溉用水所獲得之收入,應核實用於因調度水所增加之營運管理、行政、以及農田水利設施興建維護等事項費用支出,另輔以回饋機制實行,亦即將轉供用水之獲益一定比率投資於受影響之區域,例如提撥獲益固定比率於相關圳路更新改善項目運用,以維護會員既有之權益。農委會已規劃調度用水計畫執行管考表,用以考核取水量、各項收入與支出以及實際依契約內容執行之情況,若調度灌溉節餘水作業確有影響農民用水權益之情形發生,農民可藉由陳情表隨時申報用水量不足狀況,農田水利會須詳實調查並將處理情形回報農委會存查。
參、結語
維護穩定安全之灌溉用水為促進農業發展的基本條件,但現今臺灣水資源之開發已遭遇瓶頸,其他事業標的用水多僅能尋求調度農業灌溉用水支援,灌溉節餘水之調度可能成為未來農田水利會須經常辦理之業務。為確保各農田水利會調度用水不致影響會員用水權益,農委會配合現有法規及整合相關行政流程,擬具農業灌溉節餘水調度之標準作業流程,以建立制度化主管機關管理機制,確實督管農田水利會調度用水作業,並期望藉此調度農業灌溉用水作業流程之確立,逐步完備調度用水相關法令與配套機制,在滿足農業灌溉用水需求之前提下,亦能配合國家社會發展所需,同時支援其他標的用水需求,以達成全國人民和諧共享水資源之終極目標。
文圖 鄭友誠 農委會農田水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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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仔(達人級會員)發表於 103/07/05
go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