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學報導
農委會植物品種權授權機制
刊登日:10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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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為支持臺灣農業發展,結合所屬試驗改良場及資助大學之研究能量,致力於作物品種及栽培技術之改良,造就多項臺灣外銷世界第1之農產品。自民國77年植物種苗法公告施行,育種研究產出植物新品種獲得像專利般20年到25年不等之法定權利,成為農業產業最重要之智慧財產權。
民國88年科學技術基本法公告施行,凡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之歸屬及運用,應依公平及效益原則,農委會亦於民國90年訂定農委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範農業科技計畫之研發成果(包括原型、產品、技術、方法、著作等成果及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與運用。研發成果之運用原則為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及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若研發成果之運用,在有利於整體產業發展或公共利益等情形下,甚至採專屬授權及有償讓與予業者。另經綜合考量,在未妨害我國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對我國相關農業產業或經濟發展無不良影響、未違反我國法令或國際協議之相關規定之情形下,可配合相關授權模式辦理境外授權。
有關農委會植物品種權授權相關機制,說明如下:
一、國內外植物品種權布局保護
植物新品種育成後,考量未來授權運用及目標市場,優先進行品種布局,農委會所屬機關除申請國內植物品種權外,有境外品種布局之必要,則提案至農委會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會同意申請境外植物品種權,以確保境外運用及產業利益,並成為後續國內與境外授權方案規劃之基礎。例如,高雄區農業改良場毛豆育種研發,陸續產出毛豆高雄6、7、8、9號等新品種,除申請國內植物品種權,基於毛豆外銷市場主要在日本,決定前往日本登記植物品種權,如此一來,我國之毛豆競爭對手國即使取得我新品種生產,也無法順利出口至日本,進一步再透過境外專屬授權日本種苗公司,授權強化侵權主張之效果。
二、植物品種權授權評估
農委會所屬機關擬辦理植物新品種授權案,先經由農委會成立之農業科技產業策進辦公室進行品種授權評價,評估市場潛力及競爭性、業界接受能力、市場價值、潛在接受研發成果對象等項目,出具建議授權年限、授權金金額及衍生利益金比例之研發成果技術移轉諮詢建議書。
三、研究成果管理會研議
農委會所屬機關參酌諮詢建議書,由創作人撰寫植物新品種授權案提案資料及相關文件提送試驗研究機關之研管會研議或行政機關簽核,確認授權條件。
四、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會議審議
農委會所屬機關將研議或簽核通過植物新品種授權案函送農委會,由農委會召開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會進行審議。
五、對外公告徵求業者
植物新品種授權案經農委會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會同意後,由提案機關辦理對外公告徵求業者,除可於農委會所屬機關之網站獲得公告授權之案件外,更可透過農業技術交易網(tatm.moa.gov.tw)搜尋農委會所屬機關植物新品種授權案辦理公告授權之案件。
結語
植物品種權在農業之重要性,如同專利權在工業之重要性,由於智慧財產權之登記保護採屬地主義,農委會在品種授權前積極思考相關布局,有利於促進產業運用,辦理新品種授權時,運用智慧財產權配合產業與市場的需求,達成農民得利、業者獲利、產業增值之效益。未來將在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架構下,優先推動在中國大陸之植物品種權登記保護,再經由完善之授權模式,開拓中國大陸農產品市場。
文圖/郭俊緯 農委會
民國88年科學技術基本法公告施行,凡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之歸屬及運用,應依公平及效益原則,農委會亦於民國90年訂定農委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範農業科技計畫之研發成果(包括原型、產品、技術、方法、著作等成果及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與運用。研發成果之運用原則為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及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若研發成果之運用,在有利於整體產業發展或公共利益等情形下,甚至採專屬授權及有償讓與予業者。另經綜合考量,在未妨害我國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對我國相關農業產業或經濟發展無不良影響、未違反我國法令或國際協議之相關規定之情形下,可配合相關授權模式辦理境外授權。
有關農委會植物品種權授權相關機制,說明如下:
一、國內外植物品種權布局保護
植物新品種育成後,考量未來授權運用及目標市場,優先進行品種布局,農委會所屬機關除申請國內植物品種權外,有境外品種布局之必要,則提案至農委會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會同意申請境外植物品種權,以確保境外運用及產業利益,並成為後續國內與境外授權方案規劃之基礎。例如,高雄區農業改良場毛豆育種研發,陸續產出毛豆高雄6、7、8、9號等新品種,除申請國內植物品種權,基於毛豆外銷市場主要在日本,決定前往日本登記植物品種權,如此一來,我國之毛豆競爭對手國即使取得我新品種生產,也無法順利出口至日本,進一步再透過境外專屬授權日本種苗公司,授權強化侵權主張之效果。
二、植物品種權授權評估
農委會所屬機關擬辦理植物新品種授權案,先經由農委會成立之農業科技產業策進辦公室進行品種授權評價,評估市場潛力及競爭性、業界接受能力、市場價值、潛在接受研發成果對象等項目,出具建議授權年限、授權金金額及衍生利益金比例之研發成果技術移轉諮詢建議書。
三、研究成果管理會研議
農委會所屬機關參酌諮詢建議書,由創作人撰寫植物新品種授權案提案資料及相關文件提送試驗研究機關之研管會研議或行政機關簽核,確認授權條件。
四、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會議審議
農委會所屬機關將研議或簽核通過植物新品種授權案函送農委會,由農委會召開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會進行審議。
五、對外公告徵求業者
植物新品種授權案經農委會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會同意後,由提案機關辦理對外公告徵求業者,除可於農委會所屬機關之網站獲得公告授權之案件外,更可透過農業技術交易網(tatm.moa.gov.tw)搜尋農委會所屬機關植物新品種授權案辦理公告授權之案件。
結語
植物品種權在農業之重要性,如同專利權在工業之重要性,由於智慧財產權之登記保護採屬地主義,農委會在品種授權前積極思考相關布局,有利於促進產業運用,辦理新品種授權時,運用智慧財產權配合產業與市場的需求,達成農民得利、業者獲利、產業增值之效益。未來將在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架構下,優先推動在中國大陸之植物品種權登記保護,再經由完善之授權模式,開拓中國大陸農產品市場。
文圖/郭俊緯 農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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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仔(達人級會員)發表於 103/10/11
go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