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有機農產加工,得過五關斬六將?
有機農產品發展農產加工,不僅能提高附加價值,銷售管道也更為多元,更能帶動一級農業生產。但有機農產加工品製程有避免交叉汙染的需求,國產原料供應不穩定的情況下,有機農民不易找到願意合作的食品加工廠,此外也面臨驗證條件複雜等關卡,如何讓生產、加工環節順利接軌,將是產業發展重要課題。
食品加工廠難尋,有機農產加工大不易
好生意農食協力有限公司負責人梁哲嘉,長期協助農民解決農產加工相關問題,2018年與源鄉自然生態農園負責人郭明源合作生產有機台灣青仁黑豆粉、有機台灣鮮採黃豆粉,雙雙獲得社團法人臺灣穀物產業發展協會第4屆「十大嚴選穀得獎」,亮眼成績背後,卻是有機農產加工的重重考驗。
梁哲嘉與郭明源的合作是從甘藷開始。郭明源原本種植水稻、甘藷,以水旱輪作方式降低病蟲害發生率,並維繫地力,然而當各地盛產甘藷時,由於有機甘藷生產成本較高,卻不一定能賣好價錢,因此與梁哲嘉合作研發陽光燕麥地瓜拿鐵、黑糖薑汁地瓜撞奶,起初卻面臨找不到食品加工廠的窘境。
「除了水稻技術較成熟外,在生鮮農產品初級加工這環缺了一塊。」梁哲嘉說,甘藷採收後第1道程序是清洗,但甘藷自動清洗設備在臺灣相當少見,食品加工廠多不願以人力清洗。「包括黃豆、黑豆採收過程夾雜的沙土、石頭、枝葉,也少有加工廠有能力處理。」
食品加工廠不僅得願意處理生鮮農產品,還須通過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其實通過驗證的加工廠不難找,但他們不一定願意做。」梁哲嘉解釋,除了農民自行設立「農糧產品加工室」之外,就他所知,臺灣目前未有僅仰賴有機農產加工即能維持營運的中、大型食品加工廠,因此進行有機農產加工,須徹底清潔產線,與一般農產加工品區隔,避免交叉汙染,但將增加成本。
前述2款甘藷加工品,便是因清潔產線對食品加工廠成本過高,僅能以一般食品加工製程製造,故無法以有機名義販售。雖然如此,除了源鄉自然生態農園的有機甘藷外,梁哲嘉仍盡可能採用有機原料,包括臺灣有機薑、菲律賓有機黑糖、澳洲有機燕麥等等,是著眼於品質要求:「雖然政府訂定《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但要求有機農產品未檢出農藥、重金屬,相對更安全。」
透過農產加工仍無法消化所有甘藷,梁哲嘉便建議郭明源改種同樣可水旱輪作的黃豆、黑豆,「我們不賣黃豆、黑豆,而是生產加工品,這在一開始就規劃好。」有機台灣青仁黑豆粉、有機台灣鮮採黃豆粉之所以能順利上市,是因為源順食品有限公司總經理吳全斌願意不計成本支持,但臺灣有機農產品加工若想更為普及,仍須穩定產量,使生產、加工順利接軌。
調整驗證規範、增列分級標準,拓展有機農產加工發揮空間
梁哲嘉認為,在地有機農產品產量不足以維持食品加工廠穩定運作,「如果沒有那麼多人想收購,大家當然不敢多種。」宜蘭大學有機產業發展中心主任黃璋如則指出,有機農民常遇到的加工問題之一,誤以為申請某項有機農產品驗證,就能以有機名義販售該項農產加工品。「例如種植有機杭菊、有機紅藜,如果想賣乾燥杭菊、乾燥脫殼紅藜,農民必須再申請「自產農產加工品驗證」,不少農民往往收成後才知道不能販售,對他們來說是很大的打擊。」他從驗證制度面提出建議,希望有機農產加工有更多發揮空間。
除了杭菊、紅藜這類須經初級加工才能販售的農產品之外,黃璋如認為,成分、加工製程單純的蘿蔔乾,僅添加鹽,應考慮改為只要取得有機農產品驗證,就能直接以有機名義販售該項農產加工品;若同時生產2種有機農產品,也應容許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中的分裝。「例如同時種植有機薄荷、有機菊花,應可以有機薄荷菊花茶,或分裝成小茶包販售,農民才能提升產品附加價值。若維持不開放,農政單位也應加強宣導,提醒農民這是不同的驗證項目。」
黃璋如亦提出,《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規定有機農產加工品至少須含95%有機原料,可能反而限縮臺灣有機農產加工業發展。曾有農產加工業者諮詢有機產業發展中心,想用臺灣有機辣椒製作辣椒醬,但難以取得有機豆豉。為了避免業者因某些原料取得困難而放棄有機農產加工,黃璋如建議比照美國、澳洲等國,增列含70%有機原料等分級標準,或開放產品外包裝標示有機原料含量,讓更多業者願意採用有機原料。
臺灣有機產業鏈部分仰賴進口,雙邊有機同等性認可成為關鍵
由於國產原料供應不穩定,臺灣食品業仍須仰賴國外有機農產品。位於桃園市大溪區的傳貴宏業生機有限公司,早在1999年採用進口有機黃豆製作豆製品,目前非基因改造豆製品、有機豆製品各約20%、80%。
馥聚有限公司則透過進口公平貿易產品協助世界各地小規模有機農民,公平貿易有機農產品高達90%。公平貿易精神是協助弱勢農民,其所在國家大多消費力低,為了確保農民獲得合理收入,須透過外銷。負責人呂美莉說明:「公平貿易的核心概念是消費者與農民間有對話機會,而不像一般貿易行為,無法得知農民有什麼遭遇、過著什麼樣的生活。」
公平貿易認證組織(FLOCERT)規定,收購農產品金額必須是生產成本再加上15%~25%不等,確保農民收入高於成本,更重要的意義是陪伴、輔導農民。呂美莉以合作的斯里蘭卡農民為例,說明公平貿易運作模式:「當地取得世界公平貿易組織(WFTO)認證的公平貿易機構PODIE(People's Organization for Development of Imports and Exports),協助農民解決所有問題,包括產業道路維護、轉型有機耕作技術指導等等。世界公平貿易組織提出的公平貿易10項原則中,包含尊重環境,公平貿易與有機農業精神是一體兩面。」
若從全球有機農業角度來看,加工、進口業是促進有機農業發展的重要環節,《有機農業促進法》卻可能影響產業經營。傳貴宏業生機有限公司經理詹友綜、馥聚有限公司進口業務阮勻,對第37條十分擔憂,因為若該法施行後1年內,業務往來國家未與臺灣簽訂「雙邊有機同等性認可」,主管機關將廢止同等性認可公告,這表示他們的產品可能無法再以有機名義販售。
目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有機同等性國家,包含歐洲聯盟16國、美國、加拿大等共22國,其農產品、農產加工品若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可的外國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驗證通過,便能在臺灣以有機名義販售,但臺灣有機農產品驗證標準卻不被這些國家承認。
農糧署有機農業科科長賴明陽表示,第37條是基於國際貿易的公平對等原則,在此之前,臺灣單向承認的22國一直不積極簽訂雙邊有機同等性認可,因此修法目的之一便是為了使臺灣有機農產品外銷管道更加順暢。農糧署目前也積極與多國展開洽談,其中紐西蘭、澳洲、印度可望於2019年完成簽訂,部分國家如美國已至臺灣完成實地查證作業,進入技術細節討論階段。
以修法為貿易談判手法,是把雙面刃
第37條與世界貿易組織(WTO)規範是否衝突,卻仍待討論。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出席WTO技術性貿易障礙委員會第75次例會》出國報告,歐洲聯盟對第37條提出特定貿易關切,要求臺灣延長法規過渡期至5年,以便有充裕時間完成雙邊有機同等性認可,並希望在此之前歐洲聯盟有機農產品外銷臺灣不受阻礙。
政治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副教授薛景文曾於2018年發表〈友善環境、健康或貿易:論我國有機食品管制的特色與WTO規範合致性〉,詳細探討此議題。他解釋,慈心有機驗證股份有限公司已獲美國農業部(USDA)認可,且被歐洲聯盟納入非歐盟國家有機產品驗證團體,即使臺灣未與美國、歐洲聯盟談成雙邊有機同等性認可,仍能透過在地驗證機構外銷有機農產品,「臺灣外銷仍須遵循美國農業部或歐洲聯盟標準,就像考托福、雅思才能申請美國、英國大學。各國費用、驗證程序也不同,若能依循在地標準,農政單位也方便輔導,對農民來講是好事。」
薛景文提醒,第37條作為貿易談判手法無可厚非,但細究之下與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TBT)第2.7條有所出入,若貿易對手循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對此措施表達關切,臺灣可能將面臨貿易爭端挑戰。
薛景文說明,第2.7條要求會員盡量承認其他會員「技術規章同等性」,是以「適切性」為出發點,臺灣既已單方承認22國同等性,即認為其技術規章具適切性,在其技術規章並未大幅變動的前提下,第37條以「互惠性」取代適切性,似乎以同等性作為認可的唯一要件,意即須完成雙邊有機同等性認可,此為二者不同之處。「策略上是雙面刃,這確實能讓其他國家農產品難以進口,促使該國農政主管機關與臺灣儘速談判,相對地國內消費者購買進口有機農產品管道也會受限,首先受影響的不會是其他國家,而是臺灣業者與消費者。」
有機原料進口受阻,將影響市場選擇性
若業務往來國家未在期限內完成簽訂雙邊有機同等性認可,將影響臺灣有機農產品市場。阮勻表示,雖可以透過臺灣農產品驗證機構個別驗證國外驗證機構,確認其與臺灣標準一致,「但會有實務問題,如果國外驗證機構不想付錢給臺灣驗證機構,誰要支付這筆費用?且國內貿易商不會有人願意第1個出錢,因為這樣其他沒出錢的業者也都可以進口。」
臺灣單方承認的22國中,部分國家規範細節與臺灣不同,例如農藥殘留容許量、農藥允許成分。在消費者輿論壓力下,臺灣農政單位傾向從嚴把關,影響所及便是業者成本增加。阮勻說明,雖然美國允許標準值5%以下農藥殘留容許量,但此標準是考量鄰田汙染可能性,並不表示每批進口農產品皆有農藥殘留,但「只要該驗證機構進口的產品被抽驗出1次,往後進口時就必須逐批檢驗。除非該驗證機構提出改善方案,農糧署接受後,同樣產品須連續檢驗5批沒問題,才會移出逐批檢驗名單。檢驗費、商品儲架壽命縮短都是成本。」
貿易商、加工業者即使進口目前取得臺灣同等性認可的22國有機農產品、有機農產加工品,實務上進口後往往仍須再檢驗,對業者已是負擔,面對第37條可能增加成本,阮勻頗為無奈:「進口業者對臺灣有機農產品加工產業有其重要性,我們有不少有機農產加工客戶同時使用臺灣、進口原料,例如將進口有機藜麥、小米等與臺灣有機米混合成十穀米,再外銷至其他國家,若原物料取得困難,他們也會受影響。再者臺灣有機農產加工業者也須要進口有機原料,臺灣有機市場不大,若選擇性、可操作性再受限制,對市場發展並沒有幫助。」
有機農業推廣應適地適種,納入國際貿易互通有無
對有機豆製品加工業者來說,若未來美國有機黃豆進口受阻,理論上可採用國產有機黃豆,但其一向面臨生產成本高、供應不穩定的問題,詹友綜指出:「大陸型氣候國家最適合生產黃豆,國產有機黃豆蛋白質含量普遍僅有進口的80%~90%,且海島型氣候10~11月採收期潮,黃豆植株難以自然乾枯、方便大型機械採收,通常須使用2,4-二氯苯氧乙酸等除草劑使其落葉,採收後濕度過高,還得耗費能源烘乾。」
詹友綜認為,有機農業推廣應考量適地適種,「臺灣是世界最大毛豆生產國,種植期較黃豆短、附加價值高、進出口順暢,農政單位可輔導農民取得美國農業部有機產品認證或日本農林水產省有機認證(JAS),種有機毛豆外銷美國、日本,不與其他國家競爭黃豆等大宗物資。」
《有機農業促進法》部分內容納入友善環境耕作,體現與國際有機農業接軌的嘗試,而在整體產業鏈發展上納入國際貿易互通有無的視野,如何讓臺灣優質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外銷管道更順暢,同時也不影響臺灣產業鏈,有待產官學界共同討論適切方案。
文․ 攝影/林書帆
豐年6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