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權-活絡產業好幫手
植物品種權是保護植物品種及育種者努力成果的智慧財產權,育成的新品種經取得品種權利保護後,品種權人除享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逕予生產、繁殖、銷售或輸出入其品種的權利外,也可以將此權利授權他人使用,收取授權權利金,將品種效益最大化。截至本(111)年5月中旬,我國計經受理2,775件之植物品種權申請案件,並授予逾1,400件植物品種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強調,植物品種權是農產業中重要且特有的智慧財產權,不僅維護育種者權益,激勵國人創新研發、加速國內新品種育成,並有助引進國外優良品種,促進國內品種改良及農產品多元化,為臺灣農業持續注入新活水,是活絡產業的好幫手。植物品種權相關資訊,如適用植物種類、品種權申請與審查程序、案件查詢及權利維護等資訊,皆公開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植物品種權公告查詢系統」([https://cnp.afa.gov.tw]),歡迎各界多多利用。
尊重植物品種權,帶動農業創新向前
農糧署表示,為建立植物品種權制度,我國前於77年制定植物種苗法,並參考國際新品種保護聯盟(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UPOV)1991年公約內容,於93年修正「植物種苗法」為「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並於94年施行,擴大了權利保護範圍及保護期間(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25年、其他植物20年),目前依法公告的適用植物種類已多達217種,該署將賡續公告新的適用植物種類,俾符產業需求。該署說明,凡屬適用的植物種類,且具有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及一適當名稱等5大要件之品種,即可向農業委員會提出品種權申請,該會受理申請、實施性狀檢定,結果符合前述5大要件者,即授予品種權。新品種是育種家耗時多年的智慧結晶,當生產、繁殖、銷售或輸出入具植物品種權之品種時,皆須取得品種權人同意,否則將造成侵權,品種權人得依民事提請賠償。為臺灣農業永續發展,該署呼籲各界務必尊重植物品種權,以免觸法及自毀商譽。
品種權國際布局,臺灣農業主動出擊!
農糧署進一步補充,植物品種權為屬地主義,若欲於國外目標市場享有品種權保護,就須於當地國申請植物品種權。為協助農產品國際布局,我國現與美國、加拿大、歐盟、日本、韓國、紐西蘭、中國、以色列、越南、印尼、泰國等12個主要貿易國,皆可相互受理品種權申請,目前已有蝴蝶蘭、文心蘭、木槿、聖誕紅、毛豆、晚香玉等品種分別於日本及歐盟取得品種權保護,另芒果、荔枝、香蕉、鳳梨等具外銷潛力果樹品種亦於澳洲、馬來西亞、菲律賓、日本等目標國申請品種權。業者若經評估產品外銷具有商機,可思考將植物品種權納入國際布局策略,於目標市場申請品種權保護,以利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
聯絡人:姚副署長志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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