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准許例外禁止 漂流木撿拾規定鬆綁
颱風或豪雨過後,國有森林常因崩塌或樹木倒伏,導致大批樹木殘枝或樹幹順溪流而下到河口或海岸形成漂流木,部分地區的居民常會撿拾作為薪材,也常有木藝工作者抱著尋寶的心態找尋作為雕刻創作的媒材。惟依據森林法規定,若是來自國有森林的漂流木均屬於國家財產,以往當大量漂流木出現時,在轄管土地的政府單位完成註記、清運具標售價值的貴重木後,即會開放民眾自由撿拾剩餘的漂流木。但也因開放撿拾期間常僅有一個月,形同「原則禁止,例外准許」,對於經常需要漂流木作為薪材或是創作媒材的民眾並不實際;另外,許多民眾撿拾、搬運漂流木時,因不諳僅有公告期間可撿拾的規定,而發生違法被取締的情形。農委會林務局今(17)日宣布,在兼顧民眾慣習、藝術工作者需求與強化木材溯源管理等前題下,大幅鬆綁漂流木撿拾相關規定(如從指定日起至下次颱風警報發布前,皆可自由撿拾與開放一定規格以下的貴重木亦可撿拾等),形同「原則准許,例外禁止」,經常倚賴漂流木的民眾將會有更多的小確幸,不必再擔心受罰。
林務局指出,依森林法規定,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1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1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但漂流木撿拾期間多僅1個月,且規定亦缺乏彈性,經通盤檢討後,已於111年5月修訂「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除政府單位在天災後緊急清運及註記國有漂流木禁止撿拾外,其餘時間民眾皆可自由徒手撿拾。
林務局進一步說明,該局已先於109年修訂該注意事項,海岸或河口地區的漂流木不論是否為貴重木,只要未經裁切,單支規格符合末徑小於20公分且長度2公尺以下,或單支重量在50公斤以下,無政府註記或烙印標記者,在開放撿拾後,民眾均可自由徒手撿拾。林務局也提醒,民眾撿拾漂流木後,若可能再行(加工)轉售,或因撿拾量體龐大需動用車輛進行載運時,拾得人應攜帶身分證件到臨時林產物檢查站或洽當地林區管理處工作站辦理登記,貴重木採逐支登記,非貴重木採整批重量登記,以領取官方登記文件,取得漂流木合法產權證明;若民眾撿拾漂流木僅作為自行使用之薪材或蒐藏品,則可直接攜回,無須登記。
林務局也特別提醒,會開放漂流木自由撿拾的區域均是在國有林區外的河口或海(灘)岸等地點,位處國有林區域溪流、河川的漂流木(竹),依森林法明確屬於國家財產,並未開放自由撿拾,民眾擅自撿拾仍有觸法之虞。
林務局表示,針對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漂流木撿拾公告、撿拾規定及相關懶人包內容,均已於「林務局全球資訊網-國產材專區-漂流木專區」同步更新,有需要的民眾可上網查詢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