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學報導
試析美墨鮪魚案爭端報復仲裁與二次履行審查小組織程序爭議
刊登日:105/06/13
文章來源 : 台灣WTO農業研究中心 2016/06/13
美墨鮪魚案中,美國之海豚安全標章四度被認為違反WTO之規定,故墨西哥於今年3月欲對美國提起降低關稅減讓之報復。然而美國確在DSB決議是否授權報復的前一日,再度提出新的修正措施,並聲稱已符合WTO相關規定,請求程立二次履行審查小組,並要求墨西哥應待此爭端解決程序確定後才能展開報復。墨西哥認為此舉係故意拖延之手段,應先進行報復仲裁。
故本案涉及報復仲裁雨二次履行審查小組之先後適用順序爭議,為過往案例所未涉及之議題,直得深入探討。由於美墨關漁DSU第21.5條與第22條之適用順序協議觀之,墨西哥在修正措施不符合含括協定時,即可提起報復,且協議中並未明文規定須待所有履行審查速送完結後使得提出報復,因此本文認為,墨西哥之主張較有理由,墨西哥得先進行報復。
資料來源: 經貿法訊第197期(2016.6.13)
http://www.tradelaw.nccu.edu.tw/epaper/no19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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