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學報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12年臺灣鳳梨拓展外銷日本市場分級包裝獎勵辦法
刊登日:11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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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為鼓勵業者拓展外銷併穩定國內產銷,輔導外銷業者與供貨農民團體契作契銷,依市場需求計畫產銷落實外銷分級包裝及農藥殘留自主檢驗,並以產銷履歷溯源管理供貨量質,拓展國際市場。凡依照旨揭辦法辦理者,得申請本辦法獎勵分級包裝費,有關拓展鳳梨外銷市場規定(詳附件)如下:
(一)執行時間:112年2月1日至112年10月31日止。
(二)執行目標:18,000公噸。
(三)目標市場:日本。
(四)執行單位:鳳梨產業策略聯盟(台灣蔬果輸出業同業公會)。
(五)補助對象:供貨農民團體及外銷業者。
(六)實施方法:
- 執行方式:外銷業者與供貨農民團體需契作契銷,自主檢驗供果園農藥殘留情形,以產銷履歷溯源管理供貨量質,並經集貨場或邊境抽驗果品農藥殘留結果,均須符合外銷目標市場規定,始得申領補助分級包裝費。
- 補助基準:
- 於實際外銷包裝箱黏貼產銷履歷標籤,依實際外銷日本市場數量,由外銷業者及供貨團體檢具相關憑證共同申領分級包裝每公斤2元(外銷業者每公斤1元及供貨農民團體每公斤1元)。
- 倘逐粒黏貼鳳梨果實(或吊牌)產銷履歷標籤,則由外銷業者及供貨團體檢具相關憑證共同申領分級包裝每公斤5元供貨(外銷業者每公斤1元及供貨農民團體每公斤4元)。
- 調適機制:
- 為利於農民團體調適逐粒(或吊牌)貼產銷履歷標籤以溯源供貨量質,112年2月1日至3月31日凡採鳳梨果實逐粒(或吊牌)或外銷包裝箱黏貼產銷履歷標籤均可申領逐粒貼產銷履歷標籤補助基準(外銷業者每公斤1元及供貨團體每公斤4元)。
- 自4月1日起至10月31日所外銷鳳梨果實(或吊牌)須黏貼產銷履歷標籤,方可申請申領逐粒貼產銷履歷標籤補助基準(外銷業者每公斤1元及供貨團體每公斤4元)。
二、外銷業者及供貨團體於10月31日前,檢具契作契銷及外銷相關憑證,包括雙方合作意願書、供貨證明、自主檢核表、出口報單(含海運提單)、出口植物檢疫合格證明書及產銷履歷驗證書等影本資料,送台灣蔬果輸出業同業公會(鳳梨產業策略聯盟)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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