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學報導
農業發展地區合理劃設 兼顧農民權益與地方發展
刊登日:11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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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媒體報導,各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成果與通案劃設條件有落差,導致優良農地消失。農業部指出,基於農業發展地區擔負我國糧食安全及生態環境保育功能,縣市政府應依農地資源條件核實劃設,農業部刻正建構堆疊式給付措施,持續投入各項施政資源,使農民樂於從農與安心從農,以促進我國農業永續發展。
核實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兼顧農民權益與地方發展
針對各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成果與通案劃設條件有落差等情形,農業部均參與地方與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表達意見並持續溝通;各縣市日後若有其他具體發展需求,可透過每5年1次的國土計畫通盤檢討或鄉村地區整體規劃,調整為適當功能分區,以有效運用珍貴的農地資源及衡平地方發展。農業部表示,土地被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既有農地一樣可以從事農作、產銷設施相關使用,與現行規定一致,並無加嚴管制,農民權益不會受到影響。
農業施政資源以分類分級方式投入農業發展地區
農業部表示,參考歐盟的「共同農業政策」、日本的「經營所得安定政策」等,依據我國農業生產環境及產業特色,刻正建構農業堆疊式給付措施,將依照農業發展地區各分類土地對糧食安全及生態系服務之功能與貢獻,給與差異化給付,並因地制宜分級投入農業施政資源,強化農業公共基礎建設、設施(設備)補助及金融支持。
為確保農業永續經營與糧食安全,籲縣市政府核實劃設農業發展地區
農業部強調,農業發展地區的規劃是基於國家農業永續經營與確保糧食安全所作之總體規劃,政府會在農業發展地區持續投入資源以穩定發展農業。各縣市的產業發展規劃,需要中央與地方政府的通力合作,因此再次籲請各縣市政府應依照劃設原則及發展需求,核實劃設才是兼顧地方發展與照顧農民的務實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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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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芊芊(達人級會員)發表於 113/09/13
參考歐盟的「共同農業政策」、日本的「經營所得安定政策」
孫*華(達人級會員)發表於 113/09/08
感謝分享!
安隔(達人級會員)發表於 11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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